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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粮食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9 生效日期: 2008-04-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黑粮法字[2008]47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国家粮食局和全省粮食局长会议关于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部署要求,现将做好2008年全省粮食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应形势,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把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可参照省局机构设置,尽快明确并充实监督检查人员,力争在年底前形成上下衔接、组织有力的工作体系,为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全面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市场监管职责基础上,要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要强化对粮食收购许可执行情况的核查和指导服务,规范经营行为;二要加强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要做好食盐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盐违法案件,打击涉盐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继续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尚未确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的地市,要至少选择一个所属县级粮食或盐政执法机构确立为示范单位;已确定示范单位的地市,要扩大示范单位带动范围。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检查指导,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情况和示范单位典型材料于7月底前报省局法规监督处。省局拟在下半年召开依法行政工作现场会,交流典型经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四、抓好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普法教育计划,结合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深入开展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今年的重点是组织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四周年的宣传活动。二是切实加强粮食和盐政执法人员、监督人员的法律知识、行政执法操作技能培训。省局今年将组织市县级粮食、盐政执法人员举办专题培训,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
  五、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各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机关执法机构、所属盐业执法机构和所属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或减少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对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要及时报告省局,对重大案件要跟踪报告,以便省局进行指导。二要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各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案卷,在9月末前组织开展一次粮食和盐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省局将在下半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联合评查工作。三要做好粮食和盐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各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部门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档案进行认真核对,对不符合条件和调离执法、监督岗位人员收缴执法和监督证件,应办理证件人员及时申报补办相应证件。核查后以电子档案形式在6月末前上传至省粮食局法规监督处,省局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开度。四要做好依法行政工作信息反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省局法规监督处报送依法行政开展情况的专项信息,以便省局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法制工作动态,推广先进,促进交流。专项信息每月至少报送一篇,报送情况将纳入今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五要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要求,做好对本机关内设行政执法机构、所属盐政执法机构、下级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评。考评结果要在本地粮食部门范围内通报,并抄报省局和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向省局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工作年度总结。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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