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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 2008-04-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凉府办函[2008]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化肥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化肥储备管理,确保我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应急救灾用肥;同时通过储备的轮换制度,淡储旺供、调剂余缺,保障化肥供应和稳定化肥价格,防止和避免假冒伪劣化肥进入农资市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助农增收,真正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根据九届凉山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肥储备管理的原则
  由政府确定储备化肥的品种和数量,本着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定期轮换、动态管理、有偿调剂等方式,确保储备化肥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
  二、储备期限、承储单位、储备品种数量、储备库点
  (一)储备期限:承储时间为1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09年1月1日结束。
  (二)承储单位:由州供销社负责考察企业资质实力后报州政府确定。
  (三)储备化肥品种数量:本次储备化肥品种为尿素,储备数量为l0000吨。
  (四)储备库点:根据本次储备化肥以应急救灾为主的特点,为降低储备化肥重复运输带来的成本增加,在有效保障应急救灾用肥的前提下,可在省内选定货源保障单位,在凉山州境内设定库点便于监管,在州内确定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储备,以达到保障急需、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储备方式
  按《九届州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纪要》(凉府阅(2007)69号)“先试点一定数量的全州化肥储备工作”的精神,由州级统一储备,暂不搞分县储备,待试点后政府视情况再作决定。
  四、化肥储备管理与职责
  (一)全州化肥储备工作由州政府分管州长牵头,州供销社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州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和指导。
  (二)州化肥储备年度计划由州供销社和州农业局编制上报,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供销社具体组织实施。
  (三)部门工作职责。
  州供销社负责对承储企业的考察确定和日常监管,对储备化肥品种、数量的日常统计上报,按季度向州政府分管州长报告化肥储备情况,并配合部门搞好州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等。
  州财政局负责将州政府批准确定的化肥储备数量的有关贴息额、包干综合运杂费仓储费等费用,直接拨付到州政府确定的州供销社指定的专用帐户,同时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州农业局负责农业用肥和灾情的监测预报,加强化肥使用科普宣传和农业执法工作。
  州物价局负责核定储备化肥成本结构、出库价格及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州农发行按相关政策和农发行信贷管理办法,负责化肥储备专项政策性资金贷款的核定、投放和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五、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农资供应政策、化肥储备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确保化肥储备资金、商品的安全和保值。
  (三)必须做到“三专”(专人、专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实行总量稳定、确保质量的动态储备管理制度,化肥储备要与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在承储期内,承储企业必须采取正常滚动销售方式,以确保储备尿素的质量和应急救灾用肥需求量。
  (五)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州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储备要求搞好储备工作。在储备期内,政府和部门需要动用储备化肥时,承储企业必须保证调供及时、足量。
  (六)储备化肥按州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出库销售,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六、储备化肥使用
  (一)在化肥储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州政府分管州长批准后可正式动用储备化肥:
  l.州内发生重大灾情时。
  2.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它情况。
  (二)储备化肥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
  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审定,原则上不低于经营成本。若遇重大灾情需要动用储备化肥,经政府批准,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低于经营成本的差价损失,由政府给予弥补。
  七、化肥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州政府批准下达的储备尿素数量,向州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含企业自筹资金等),财政全额贴息。
  (二)承储企业对储备化肥应进行动态管理,并由州供销社、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共同监督。如因储备企业轮换不及时造成化肥过期变质、有效含量降低等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三)化肥储备资金(本金和利息)由承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农业发展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管。
  (四)承储企业按州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进行储备。不执行政府和职能管理部门的要求、有重大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的承储企业,职能管理部门可向州政府反映汇报,州政府可及时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州供销社、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农发行、州物价局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化肥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州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而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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