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争议调处工作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9 生效日期: 2008-03-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明传[2008]1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当前,全省春耕生产即将开始,但由于部分地方历史遗留的土地争议案件及土地纠纷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引发新的土地争议的潜在因素增多,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极易导致抢地毁苗、群体械斗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土地争议调处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努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调处土地争议及土地纠纷矛盾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一把手要负总责,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合力调处,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春耕生产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及森工、林业、农垦等部门要立即对区域内的土地纠纷、农林用地矛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特别是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要进行重点监控,提前介入,过细工作,防患于未然,切实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要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制度和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做到对各类问题及其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切实处理好各类土地争议矛盾。一是对新出现的土地争议矛盾,争议双方要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凡经协商达成协议的,有关地方政府要依法、及时给予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凡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在有关地方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律维持土地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更不能挑起事端。二是对于历史遗留和上级政府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争议案件必须按行政管辖和责任分工,由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调解处理和贯彻落实工作,坚决防止矛盾反弹和引发新的纠纷。三是对已经依法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界线的,各方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和经营范围使用土地,决不允许越界抢种耕地,毁坏青苗,毁林耕种。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有关土地确权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采取说服教育、劝解、引导的方法,化解矛盾,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在处理突发性土地争议群体性事件时,要严格履行司法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适用警力范围,不得擅自动用警力实施非警务活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借土地争议之机挑拨是非、串联煽动、制造事端、组织闹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切实把上述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