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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库存和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7 生效日期: 2008-03-1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黑粮法字[2008]39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粮食收购政策,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局决定开展粮食库存和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为切实掌握全省粮食库存情况,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结合春季粮食库存普查开展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8]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08年开始,将每年的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调整至上半年进行。
  (一)检查时间
  以2008年3月末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3月25日-4月4日各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省新良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组织本辖区或所管辖的储粮企业对粮食库存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复查。4月5日-9日由各行署、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对储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
  第三阶段:抽查。4月10日-15日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部分企业粮食库存进行抽查,各行署、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选派相关人员协助工作组开展抽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仍承担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含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和为其他省代储的地方储备粮,下同)、库存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等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三)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主要包括库存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和分仓储存情况。
  3.库存粮食质量原粮卫生检查。一是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索证及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二是库存粮食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定购粮和保护价粮水分、杂质、等级等质量指标;三是储存环节的原粮卫生情况;四是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的覆盖面达到库存总量的25%。
  4.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粮食中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
  5.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对已经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是否达到招标书中确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6.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中央储备粮食库存检查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检查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公司另行部署。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1.各地自查、复查情况的汇总。由各行署、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并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各地自查、复查情况于4月20日前联合上报省粮食局法规监督处,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slsjbgs@126.com)。
  2.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全省粮食库存检查情况由省粮食局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公司共同核对、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
  (五)工作要求
  1.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抽调业务、技术骨干组成检查组,切实做好粮食库存自查和复查工作。
  2.2008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统计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保持一致,各行署、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数据汇总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落实责任,认真核对检查结果,如发现账实不符等问题,应认真查明原因,并进行书面说明。
  3.有关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数据汇总与报送等方面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请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及其附件执行。
  二、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为确保国家最低收购价水稻及中央储备和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政策贯彻落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开展此次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一)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承担水稻最低价收购、中央储备和国家临时储存玉米(以下简称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的库点(包括延伸收购点)。
  (二)检查内容
  1.启动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地区,当地市、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质价等政策宣传工作情况。
  2.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收购库点是否向售粮者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在收购中是否认真执行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以陈充新等变相压低或提高收购价格行为;国家明确的各种收储费用、利息补贴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了售粮款,是否存在给农民打白条、代扣其他款项等行为。
  3.政策性粮食储存及管理情况。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的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政策性粮食情况;收购或储存的粮食是否质价相符、账实相符;粮食储存是否符合安全储粮要求。
  (三)检查时间和要求
  各启动政策性粮食收购地区的市、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成有粮食质价、统计、仓储等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的检查组,从3月3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当地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包括延伸收购点)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5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以书面和相应电子文本形式(slsjbgs@126.com)报省局法规监督处。省局在5月中旬组成工作组进行抽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完成检查任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这次检查工作取得圆满效果。一要对两项检查工作统筹安排,一并部署,全面抓好推进落实。二要启动政策性粮食收购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检查时,不但要完成规定的库存检查任务,也要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做好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分别填写好粮食库存检查资料和粮食收购行政执法文书。库存检查资料,按库存检查工作的要求进行汇总、上报;粮食收购行政执法文书(详见附件)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形成执法案卷,规范保管,以备评查。三要对同一企业两项检查内容同时进行,不搞重复检查。要对企业全面分类讲清检查内容和配合要求,以便共同做好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联系人:法规监督处孙亚明,电话:53609714;调控处缪新宇,电话:53601832。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联系人:法规监督处孙亚明,电话:53609714;农村处王洪军,电话:53609019。 附件:黑龙江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审批表(略)
附件:黑龙江省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通知书(略)
附件:黑龙江省粮食局调查笔录(略)
附件:黑龙江省粮食局现场检查记录(略)
附件:黑龙江省粮食局指导建议和处理意见书(略)
附件:黑龙江省粮食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附件:黑龙江省粮食局监督检查报告书(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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