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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4 生效日期: 2008-03-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发[2008]3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盘活土地资产和资源,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现就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界定停缓建工程
  停缓建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内(不含呼兰、阿城2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建项目停缓建超过2年以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容貌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一期工程竣工,二期工程尚未启动的项目)。2005年12月31日以后出现的停缓建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二、依法适当调整规划,满足启动复建工作的需要
  鉴于停缓建工程项目大多是根据当时市场形势确定的项目性质和规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形势变化,一些项目的规划已经不适应当前市场需求。启动复建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对相关项目规划进行相应调整。
  (一)适当调整项目使用性质。对不适应当前市场需求的项目,在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改变项目的使用性质。
  (二)适当调整建设规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相关群众利益的情况下,允许调整项目容积率,适当增加相应建设规模。
  (三)停缓建项目复建工程,可以不配建廉租房。
  三、结合工程现状,确定停缓建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鉴于部分停缓建工程停缓建时间较长,国家已对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了相应调整的实际,对主体结构已经完成、无法按新技术规范和标准予以复建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在卫生、环保、人防、消防等方面可以按照当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复建和竣工验收。
  四、清理项目收费,相应调整有关收费政策
  停缓建工程项目复建前,相关责任单位要对该工程项目缴纳的相关规费情况进行清理,对需缴纳的相关费用,执行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让金方面
  1.停缓建工程项目启动后,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以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时点为起始点,按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2.对原已全部缴纳了非经营性环境效益差价款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可以视同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用地性质视为出让。
  3.对欠缴非经营性环境效益差价款或土地出让金的,按照项目原审批时的标准补缴。鉴于停缓建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7〕22号)有关清收陈欠的时限规定,可适当延缓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限内一次性缴齐全部欠款的,不计收利息,不处罚金。
  4.停缓建项目启动后,凡涉及用途、建设规模及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原则: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按现行评估政策,分别评估出新规划条件下和原规划条件下(出让剩余年期地价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益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二者之差核收土地出让金。
  对虽已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在重新启动复建前规划指标经批准改变,且未办理重新核收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按相关部门确认的规划指标及开工时间的土地政策和地价标准,按上述方式测算应补交的出让金。
  5.对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停缓建项目建筑性质、增加容积率的,按哈规联〔2007〕1号文件颁布实施前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6.对经规划部门批准,停缓建项目调整后,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哈规联〔2007〕1号文件颁布实施以前的标准执行。
  7.对拟转让的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方取得建设用地时未缴纳土地契税的,按开工时的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对项目转让方补征上手契税,项目受让方按房产(半截工程)及土地的总体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对转让方已缴纳土地契税的,此次转让过程中只对受让方征收契税。
  (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收费和政府基金方面
  1.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对规划原审批建设规模按当时的标准缴纳,对新增部分按现行标准缴纳。
  2.对停缓建工程开工当时开征但现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未缴纳的不再缴纳;对当时未开征但现已开征的收费项目,原规划审批建设规模部分不再缴纳。停缓建工程涉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3.对积极启动停缓建工程,但资金有一定困难的项目,可依据城建收费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合同予以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期限不超过1年,缓交期内不收取利息。
  五、建立行政审批协调联动机制,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鉴于启动复建停缓建工程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新建工程。各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部门,对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要予以大力支持,减少审批环节,提供快捷有效服务。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实行部门代办制,各部门要指定代办人,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审批。
  六、科学检测和鉴定,保证停缓建工程质量安全
  停缓建工程复建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停缓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出具检测报告。对质量安全现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复建工程质量安全,否则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复建。
  七、打造精品工程,体现城市建筑特色和风貌
  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规划部门,按照设计精品工程、建设精品工程的要求,对停缓建项目建筑立面进行重新审查,组织开展设计方案竞赛,评选优秀方案,使停缓建项目的建筑风格传承历史文脉,体现北方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彰显城市文化特色。
  八、依法处置,盘活呆坏资产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对建设单位无力继续建设不能启动和开工复建的停缓建项目,由市政府依法进行资产处置。
  九、妥善处理其他未尽事宜
  本意见由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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