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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3 生效日期: 2008-03-1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昌州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
  《自治州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州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8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强自治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创新救助方式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以优化整合资源为核心,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努力构建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最大程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建立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城乡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发挥最大救助效益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救助标准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和依法救助、政策保障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通过2-3年的努力,建立并逐步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体系。
  2008年,全州各项社会救助单项制度初步建立,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系统初步形成;
  2008年至2009年,以落实和完善各项救助制度为重点,以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单项突破、面上扩展、逐步完善,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
  到2010年底,在全州基本建立起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取暖、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协调指导、部门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投入逐步加大、网络初步建立、管理规范的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工作重点
  按照“单项突破、整体联动,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创新救助方式方法,形成合力,务求实效。
  (一)基本生活救助: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实施救助。
  1.灾民救助
  及时编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切实构建起以保障灾民生活为主的分级负责管理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强化灾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健全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能力,确保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灾害救助水平;重视和加强城市灾害紧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确保灾民生活救助、倒塌房屋建设、资金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按照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的要求加强管理。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下
  岗失业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同时,做好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实施分类施保,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补差标准,既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要调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加大县市财政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加快全州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扩大救助范围,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完善救助档案,推行社会化发放,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4.农村五保供养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主要指因自身无能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度日的人员。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完善乞讨人员救助设施,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需医治的,要制定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使其得到合理的医疗救治。
  (二)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城镇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城乡医疗制度改革,资助低保对象和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做好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策的衔接,资助低保户、五保户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
  各县市要积极建立济困医院(济困病房),制定对城乡特困群众就诊挂号费、药品费、住院床位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的减免政策,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优惠、便民服务。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把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作为医疗救助的重点,合理确定救助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做到阳光施保。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等措施,逐步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三)取暖救助
  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取暖救助政策,建立相关制度,在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上,实行“三公开”,根据城乡取暖差异,实施不同的救助方式。
  (四)教育救助
  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积极扩大政策覆盖面。逐步免除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帮助困难家庭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落实中等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和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在校大(中)专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困难。
  (五)廉租住房救助
  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建立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机制,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及租金核减等方式,重点对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实施廉租房救助。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制度救助范围。结合灾后重建房和抗震安居工程,逐步解决农村低保户的住房难问题。
  (六)就业援助
  积极支持有就业能力的困难群体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开发适合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及时提供技能培训、信息指导等就业服务。鼓励、支持困难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七)法律援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诉、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贫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减免费用。
  (八)贫困残疾人救助
  积极落实有关政策,实施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特困残疾人优先推荐就业,优先实施就学、就医及住房救助。
  (九)其他社会帮扶救助
  完善社会捐赠制度,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志愿者协会、工会和解困办等组织在助学、就医、取暖和扶危济困中的作用。供暖、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相关减免帮扶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的帮扶作用。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社会救助领导机制。各县市要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纵向统一、横向协调、运转灵活的新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自治州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决策、管理和实施,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负责日常社会救助工作。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在街道和乡镇要搭建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社区和村要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户(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完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形成“一个口子向下”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加快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救助效率。
  (三)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社会救助。纳税人提供的各类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广开渠道,多元投资,把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切实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实力,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做好社会捐赠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尽快组建成立昌吉州慈善总会,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广泛参与社会捐赠和救助活动。
  (四)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成为“阳光工程”。凡列为社会救助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定期接受审计、检查,同时要加强纪检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稳步发展。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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