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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粮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1 生效日期: 2008-03-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工商发[2008]22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确保粮油市场秩序稳定,省局决定迅速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粮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切实做好粮油市场整治工作。粮食、食用油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粮油市场监管,确保粮油市场稳定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维护好粮油市场秩序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制定方案,迅速行动,落实责任,认真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围绕重点,加大力度,集中力量开展粮油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以米、面、油为重点品种,以粮油批发市场、食品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食品经营店、粮油经销店以及陈化粮购买企业为重点场所,以早晚市场(摊区)、农村大集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3月份为重点时段,对从事粮油商品的经营者开展全面检查,取缔无照经营,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粮油市场流通秩序。
  三、强化监管,健全制度,切实规范粮油市场经营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和粮油经营者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加强自律,承担义务,履行责任。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严格落实工商所辖区管理责任制,严把粮油上市质量关,强化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管理。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点区域,要加大巡查力度,强化质量监测,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对不合格粮油商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和销毁。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维权网络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查处扰乱粮油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借粮油涨价之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倒卖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监测,畅通信息,健全完善粮油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健全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市场动态监测,严格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动态。要完善市场监管应急预案,注意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旦发现必须及时上报,及时、果断、有效处置市场安全突发事件,维护市场秩序。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粮油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科(处)室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与粮食、物价、商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增强监管整治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粮油市场稳定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到位、不作为的,以及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其责任。
  各市、地及省垦区工商局要于2008年3月份每周五,4月至12月每月底前向省工商局市场与合同处报送全省工商系统粮油市场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联系人:李鸿钧,电话:88514,信箱:lhj88514@sohu.com,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黑龙江省全省工商系统粮油市场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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