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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5 生效日期: 2008-10-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26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各县范围内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编制网上操作系统使用指南,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网上操作系统。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后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房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比对房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经纪业务。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后,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将经纪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发布委托交易房产的下列信息:
(一)房产建筑面积、结构、位置、用途等状况;
(二)房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第八条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或者注销经纪合同备案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网上操作服务。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交易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交易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交易合同前,可以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再次比对房产权属状况。
第十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合同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合同变更或者注销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一条房产权利人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可以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达成交易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服务。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并遵守网上备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网上操作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存量房租赁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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