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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 2008-11-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11月21日市委常委会议、11月14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两个先行区”建设中求先行当前锋的若干意见》,有效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我市工业经济的影响,促进全市工业保持持续较快发展,在继续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186号)等扶持工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工业发展的实际,制定帮扶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如下: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设立市工业发展应急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导向、支持作用,在保障兑现此前出台的各项扶持工业发展政策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级筹集1.5亿元,新设立市工业发展应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龙头企业解决资金周转(1亿元);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各县(市、区)也应设立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发展应急专项资金。
  二、着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2、帮助产业龙头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从市工业发展应急专项资金1.5亿元中切出1亿元,设立市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保障准备金(周转金),为因资金周转困难诱发资金链断裂的产业龙头企业提供应急资金,帮助解决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保障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市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对主要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按年度担保额6‰的比例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有实力、有信誉的担保机构,可给予注册资金放大5—10倍的对外担保规模。对市级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照其当年工业贷款新增额情况,予以10—3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5、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组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服务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扶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奖励基金,凡依法设立1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首期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市经贸委、市财政确认后,由市财政支付。
  6、对资产贷款抵押登记给予优惠。国土、房产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动产、土地、房产、商标专用权、采矿权的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只收取工本费。土地资产作为抵押物的,若是出让土地,其价值可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出具确认证书后,不需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予登记;对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出具所有权证明的机器设备,由抵押权人作出说明和承诺,经银行(担保公司)确认后,工商部门应予登记;对项目计划投3000万元以上、土地复核验收尚未达标、与金融部门达成贷款意向但缺少抵押物的企业,在业主原有责任不变、并经当地政府审查同意的基础上,国土部门准予办理土地登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业主也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企业办理一宗地抵押贷款时,可在该宗地最高抵押范围内申请多次抵押,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三、减轻工业企业负担
  7、按纳税贡献率对工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实施奖励。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以出让或转让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按照企业每亩用地年纳税额确定奖励办法:企业每亩年纳税1—2万元的(含1万元),每亩奖励0.18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2—3万元的(不含2万元),每亩奖励0.2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3—5万元的(不含3万元),每亩年奖励0.24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5—8万元的(不含5万元),每亩年奖励0.3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8—15万元(不含8万元),每亩年奖励0.4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15万元以上的,每亩年奖励0.5万元。上述奖励标准超过企业每亩土地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按企业每亩土地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经土地使用税征收部门、受益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受益财政支付。
  8、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凡年产值超1000万元、每百万元产值用工超20人、职工人数超200人、当年上缴税收增长20%国家鼓励发展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当年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返回50%的奖励。
  9、减免部分地方征收的规费。供本市工业企业使用的煤炭、石灰石、铁矿石,其地方性规费暂按现执行标准的70%征收。对困难企业可实行江河堤防费缓缴。
  10、扶持小型微利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按有利于降低成本的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既可按变压器容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按实际负荷缴纳基本电费。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2、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国税部门要采取简易快捷办法,对申报单证齐全、电子比对信息通过的,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优先办理退税,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
  13、鼓励地产品销售。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市场开拓资金,按“单展单补”形式,专项用于市级举办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产业专场展销会和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工业产品展销的各项费用补贴,主要包括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的摊位费、产品征集费、运输费、参展人员补贴等。
  五、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4、鼓励发展水泥企业集团。对当年统一品牌产量上规模水泥集团给予一定的奖励:当年统一品牌水泥产量新达到200万吨的,奖励30万元;当年统一品牌水泥产量新达到300万吨的,奖励50万元;对年统一品牌新达到500万吨的,奖励100万元。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认定后,由市财政支付。
  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凡与校(研、高新技术企业)签订购买专利、成果转化正式合同、投产后年产值超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后,视成果转化成效,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
  16、对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该新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市级以下(含市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安排支出方式补助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六、扶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17、实施企业管理咨询诊断。开展市内咨询机构认定,培育一批有资质、咨询质量较高的管理咨询机构,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与咨询机构的项目对接。建立企业管理咨询的补助机制,对中型、小型工业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并取得实际效果的管理咨询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补助,每年补助20个以上管理咨询示范项目,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支付。
  18、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培训。依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平台,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分类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管理提升培训,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创业培训、精细管理培训和高级经营管理者培训的补助;100万元用于中型工业企业职工上岗培训的补助。
  19、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按照政府投入一块、引导企业入会或参股吸收一块、引进市外战略投资资本筹措一块等途径,鼓励市县两级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政府可按不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含25%)实行阶段性参股,参股期三年,参股期间政府不分红,三年后以优先股的方式退出。
  七、附则
  20、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1年。有关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办事程序另行制定。
  21、此前我市有关工业发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2、本规定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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