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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元区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 2002-12-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开府[2002]综45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开元区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厦门市开元区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开元区直机关、各街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规定范围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负责融资的资金、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开元区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区采购办。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管理,下达全区采购计划,协调、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   区采购办负责下达采购任务,制定采购方案,审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监督招标过程,确认招标结果,受理关于招投标的投诉等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第六条   纳入统一采购的项目由区采购办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事宜,自觉遵守采购代理规则,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客观公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定期反馈采购信息及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第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章 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根据省、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确定我区政府采购范围: 
  (一)各街道、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的单项价值1万元以上、成批价值2万元以上的货物,造价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财政投资或为主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所使用的,价值3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机电设备(中央空调、电梯、发电机组、变配电设备等主要设备)、网络布线及其他设备、自动控制系统、大批量三材、工程交通设备等; 
  (三)5万元以上的大宗服务项目; 

    第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招标采购至少要有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连续三次在同类货物或服务招标活动中中标的供应商,可以上报区采购办核准成为该货物或服务的定点采购供应商,期限为一年,同类定点采购供应商不超过三家。 

    第十二条   低于市采购限额标准、金额小、数量少的办公设备、器材、家具等货物,可向距采购申请日最近一次公开招标的中标商定点采购,采购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均须报区采购办审批,重大特殊采购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招标、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程序为: 
  (一)年初采购人提出年度项目采购预算; 
  (二)汇编列入区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对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临时性采购项目,应先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领导批准后按本规定纳入采购计划。 
  (四)纳入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五)区采购办出具采购招标委托书; 
  (六)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站、区政府公告栏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七)发售标书、召开答疑会; 
  (八)在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举行开标会,公开唱标; 
  (九)邀请政府采购专家分别对技术方案、商务条款进行量化评分,得分最高为预中标单位; 
  (十)评标结果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区采购办审定; 
  (十一)区采购办在收件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给予批准,出具采购结果通报函;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结果通报函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及落标单位; 
  (十三)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 
  (十四)组织采购人、专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十五)凭验收报告由区财政局统一支付中标货款(或由设立的区政府采购财政专户拨付)。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采购的申请资料编写,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废标界定、投标邀请(咨询会、投标、开标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技术规格及要求、投标方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合同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等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采购人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自投标截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召开开标会议。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金额的大小分别邀请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开标会议,当众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启封投标文件并公开唱标。 

    第十九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及时完成评标,一般情况下,评标采用低价中标的原则。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标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三)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综合性能指标(品牌信誉、交货期、售后服务)、技术方案等比较分析评估和理由。 
  (四)须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政府采购专家单数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人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履行评标人员职责,在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等有关情节,不得透露投标人的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个工作日内,按不高于标的总金额2%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必须向代理机构缴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代理机构必须于确认中标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履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区采购办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一律不得增项、增支,除遇影响安全、保密及不可抗拒因素,须报区政府审批,且增项金额不超过原中标金额的10%。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区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发现招标采购的行为、方式或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纠正、责令暂停采购或不予拨付货款。 

    第二十六条   区采购办应对采购活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区街财政全资或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开元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方法》(厦开政[1999]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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