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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 2006-03-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鸡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鸡政发〔2006〕17号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合同管理制度,选拔优秀人才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招聘新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党政机关分流人员,经选举产生的党务、工会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新进工作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指标内,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对象、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新进人员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社会非在职人员、应往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一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能够适应岗位要求;
(五)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勤人员的应聘条件可根据具体岗位确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基本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申报招聘计划;
(二)编制全市招聘计划、制定招聘考试工作方案;
(三)按有关程序发布招聘公告或通知;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组织笔试和面试考试;
(六)组织考核;
(七)对考试、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新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十)办理聘用及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聘用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招聘计划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新进人员,要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按《鸡西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报考人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市)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六章 考试和考核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考核的办法进行;招聘工勤人员采取考核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办法进行;招聘其他工作人员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急需招聘专业人员时,经市、县(市)人事局批准可随时组织专门招聘考试。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进行。笔试总成绩一般为100分,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公务员招考科目确定,占笔试总成绩的20—30%;专业科目根据招聘岗位实际情况确定,占笔试总成绩的70—80%。笔试总成绩达到及格分数线以上人员进入面试。面试方法为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讨论、情境模拟、心理素质测评等,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综合素质(包括政策思想认识水平、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责任感与进取心、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理解及解决问题能力、应变能力与稳定性、知识面、专业理论知识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以百分计,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笔试、面试成绩合成。根据岗位、数量和总成绩按1:1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和六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新进人员的笔试、面试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县(市)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新进人员的笔试、面试工作,由县(市)人事局组织,考试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八条 招聘考试全部结束后,要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拟聘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考核中如发现拟聘人员曾有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拟聘岗位工作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不予聘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因岗位特殊或专业特殊,招聘工作人员时,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程序的办法进行。
第七章 体检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合格人员的体检,由市、县(市)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体检的项目、标准和具体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章 岗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 新聘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培训在体检合格后由市、县(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特殊情况可在试用期内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合格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颁发《鸡西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
第九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经考试、考核、体检及培训合格人员,可以办理聘用手续。市直和区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手续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区人事局统一到市人事局办理;县(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手续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到县(市)人事局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领取《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合格通知书》、《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聘用合同鉴证表》;
(二)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及《聘用合同鉴证表》;
(三)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聘用合同鉴证表》报市、县(市)人事局审批并进行合同鉴证。鉴证时,按照《黑龙江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聘用合同鉴证费;
(四)由市、县(市)人事局开具《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介绍信》。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后的人员按照《鸡西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招聘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把聘用审批关。要增强招聘工作透明度,公开招聘计划、资格、条件、办法、程序和招聘结果。招聘工作要在纪检部门参与下进行,并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市、县(市)人事局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全市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以调入的方式补充工作人员。擅自调入者,一经发现废除有关手续,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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