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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向海湾国家派遣劳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4 生效日期: 2000-07-2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2000]外经贸合字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近来,据我派往阿联酋等海湾国家的劳务人员反映,在抵达驻在国后常常遇到许多问题,如:工作内容与出国前了解的情况不一,甚至无劳可务;雇主不能按合同规定为我劳务人员办理长期工作签证并承担费用;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小本经营的华人,本无力为我劳务人员安排工作,却在国内故意虚夸财力和在当地的社会关系,花言巧语,招募劳务人员,目的是骗取钱财;而一些国内公司盲目轻信,草率签约,致使上当受骗之事时有发生,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和我公司声誉、财产因此受到严重损害。 
  为规范经营秩序,防止不法商人行骗,维护我国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部《关于重申严禁以“外派劳务”等名义向境外派遣女青年从事色情服务的通知》([1997]外经贸合发第803号)的规定,严禁向美容美发厅、迪厅、酒吧等服务娱乐场所派遣女性劳务,严禁派遣女性劳务从事推拿按摩业务。 
  向外派遣劳务时,必须明确境外工作的地点、性质、雇主背景。 
  二、派出的劳务人员均应持有驻在国政府签发的有效工作签证,不得持旅游签证或访问签证出境受雇于外方业主。 
  三、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所收费用应用于劳务人员的组织和管理,不得替雇主及中间商向劳务人员收取所谓的“前期费用”或“培训费用”等,防止诈骗我劳务人员钱财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我部《关于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规定》([1999]外经贸合发第332号)。企业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前必须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同意。 
  请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尽快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属外经企业,并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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