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1999]16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客运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16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客运市场的意见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省道路客运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道路客运市场宏观调控,理顺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管理体制;规范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发展高速客运,公路出租车客运和汽车租赁客运;积极推进汽车客运站场公用化、社会化,建立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运输经营者平等竞争的统一高效、有序规范的道路客运市场。
二、道路客运的政策和规定应有利于培育合格的道路客运经营主体。
三、实行道路客运经营者资质等级评定制度。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的客运线路必须与资质等级相一致。
四、新申请进入道路客运市场的客运业户,必须具备公司企业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经营规模不得少于5辆客车,在注册登记之前必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从事乡镇农村道路客运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目前经营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经营规模少于5辆客车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运输质量担保。新进入高速客运市场的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客运企业;对已经过人高速客运市场但与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要逐步进行归并或调整。
六、引导经营规模较小的客运经营者采取营运客车过户,或直接出资给具备资质等级条件的运输企业购买客车等方式,进行营运客车合作经营。
七、从经营范围、线路变更、车辆更新、线路审批、车辆入籍等方面支持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合并和兼并;支持客运企业以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为依托和载体,以产权为纽带,组建跨区域客运集团公司;支持经营规模较小的运输经营者组建为运输经营联合体,或组建成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营运客车较多的干线,可制定专线管理办法,引导组建营运建制,实行专线经营。
八、按照政策透明、办事公开、相互监督的原则,逐步完善全省道路客运线路审批制度。要按市场需求制定道路客运发展规划,确定运输结构调整、客运线路、车辆总量控制等年度指标,审批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条件成熟的客运线路,可通过听证会、服务质量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对省确定的主要干线线路班次实行定额管理制度。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省内需求量大的客运线路实行道路客运线路牌有偿使用制度,对出租客运经营权实行招标确定制度。
九、客运线路牌实行期限使用制。高速客运和跨省市客运、跨县客运、县内客运线路牌使用年限分别为5年、4年、3年。
十、市、县内,400公里及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担经营,减少无序竞争。积极引导客运经营者在原有客运线路上用小轿车走线客运替代原班车客运。
十一、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和车籍管理,通过年审和定期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禁止技术状况不合格或达到报废规定的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提高营运客车技术水平,消除无序异动和倒卖客运线路牌现象。坚决禁止老旧、报废车辆进入市场,降低简易机动车的比重。
十二、高速客运专用站的发展和布局规划由省统一编制,其余客运站场发展和布局规划由市、州编制。对不符合客运站场规划的客运停车站场.要逐步进行归并或取缔。
十三、新建汽车客运站要明确投资主体,实行业主负责制,优先考虑站运分离、面向社会开放的客运站的改造和扩建。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在城市兴建符合交通运输规划的专用客运站场,支持在农村兴建简易客运站场。在客运站场设计和建设规范上,发运、停车、保养修理场地允许分开布局。
十四、所有利用客运附加费等国家投(出)资建成的汽车客运站,都必须面向社会开放服务。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组建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五、所有客运站场都必须进行客运站场服务信誉等级评审,并将汽车客运站建设等级标准作为评审的主要内容。对在服务、收费、结算等方面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有关部门可给予限期整改、降低站级、降低收费标准等处分。
十六、严格执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运输市场监督和客运稽查,坚决纠正和打击坑害、宰客、甩客,以及乱停乱靠、无证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十七、加强道路客运价格监督和单证管理,坚决制止相互“刹价”、变相涨价和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道路客运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客运经营者资质等级审查、汽车客运站场服务信誉等级评定等工作由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进行。
十九、本通知由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交通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