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湘政传电[1998]62号)精神,我市将对渡口渡船的营运秩序进行清理整顿并强化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必要性
长沙地区目前有渡客渡口177处,渡船273艘,其中市区有渡口16处,渡船33艘;长沙县辖区有渡口33处,渡船55艘;望城县辖区有渡口48处,渡船98艘;宁乡县辖区渡口27处,渡船30艘;浏阳市辖区渡口53处,渡船58艘。由于渡口、渡船多,分布广,存在的安全隐患也较多。
一是“三无”现象多。273艘客渡船中有“三无”船舶76艘,驾驶员无驾驶证者有133人。
二是安全责任不落实。区、县(市)、乡(镇)政府地专人负责,乡镇客渡船的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没有落实,尤其是原郊区所属渡口,区划调整后,内五区一无机构,二无专人管理,安全隐患极大。
三是渡船陈旧老化,技术状况差,安全设施不到位。
四是私设渡口现象较严重,有的地方甚至私设汽车渡口,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这些安全隐患的存在,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下定决心,进行清理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乡镇客渡船的安全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 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城市、乡(镇)渡口(含公路渡口)和所有的机动、非机动渡船及其从业人员。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渡口的设置及迁移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城市渡口的设置迁移应有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批准,其它渡口需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渡口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签定了安全管理责任状。
(三)从事渡运的船舶是否具备合格的“两证一牌一线”,即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名牌和载重线,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客渡船是否核定载客人数。
(四)从业人员是否执证上岗,船员配备是否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定。渡工年满60岁者不能补发新的适任证书。
(五)渡口牌是否近规定设立,渡运秩序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其他的安全隐患。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从10月中旬开始,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10天)。宣传这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特别是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现场检查整改阶段(30天)。
1、由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带队,组织交通、公安、司法、农业、水利等部门人员对所有渡口、渡船进行现场检查,登记造册,做到一个渡口一个档案。
2、已按合法程序批准的渡口,经检查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清理整顿合格标志,并将有关资料编号存档。
3、渡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合格标志;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停渡封航。
4、1987年1月1日前按照《湖南省民间渡口管理办法》批准的渡口,应视为合法渡口,但仍需按照《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又确系当地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所需的渡口、渡船,应责成其经营者按规定申办审批手续,做到证照齐全,未办好手续前要停渡。
6、既没有办理批准手续,又不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渡口渡船应依法取缔;在经审批的渡口进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予取缔。
7、在500米范围内设置同类功能渡口,要根据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合并或撤销。
8、渡口牌由渡口经营者负责修建,并应标明渡口名称、渡船号牌、批准机关、经营者名称、安全管理单位及《渡口守则》。
9、由地方政府提供有关资料的义渡,不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三)验收阶段(10-15天)。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并申请验收。市交通局要根据清理整顿的内容,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组织对各区、县(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区、县(市)要重新组织清理整顿,直至合格为止。
五、几点要求:
(一)乡镇船舶的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程难度大,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交通、公安、农业、司法、水利等部门参加。
(二)切实落实好乡镇船舶尤其是客渡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有客渡船舶的各乡(镇)、村要确定安全责任人,要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职或兼职乡镇船舶管理员,积极配合交通安全专业监督部门,切实做好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实行逐级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从区、县(市)到乡(镇)、村、组和船主,都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严格考核。
(四)强化现场安全监督。凡是有学生上学、群众赶集过渡的渡口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
(五)严格渡口的审批制度。今后渡口的设备和迁移,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