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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2 生效日期: 2005-07-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金政发〔200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市级或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性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或文字。
  第四条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分级与图标和信号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根据不同灾种特征和预警能力,预警信号从低到高总体上可以分为四级(ⅳ、ⅲ、ⅱ、ⅰ),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五条 金华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闻宣传、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实时发布工作,并指定相关单位作为指定播发媒体。
  第七条 市级或县级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 市级或县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知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
  第九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指定播发预警信号的公共新闻媒体(以下简称指定播发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页面等)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相关防御指南。
  第十条 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使用各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预警信号的发布程序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市级或县级气象台站发布或变更预警信号,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材料形式通知各指定播发媒体,同时报送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
  (二)指定播发媒体在节目正常播发期间,应当自收到预警信号书面通知后十五分钟内予以播发。
  (三)预警信号播发频度按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等级每小时分别不得少于四、三、二、一次。变更后的预警信号播发频度按此要求执行。
  (四)指定播发媒体在收到预警信号解除的书面通知后,应在十五分钟内及时播发预警信号解除信息,并在随后的三十分钟内重新播发一次解除信息。
  (五)预警信号发布的具体技术流程由市、县级气象台站会同当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灾减灾知识;参照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组织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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