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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宅基地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0 生效日期: 2000-06-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30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世礼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住宅占用的土地和住宅庭院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相管理。
第四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能利用原有老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应当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住宅的,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二)已建住宅不符合十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
(三)因农田水利、道路等农业项目的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四)囚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经批准回原籍落户,需要兴建住宅的;
(六)县经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二)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
(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要求搬迁的;
(四)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违法占用十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六)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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