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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宣政48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市直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394号)的通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下称担保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个机构、两块牌子。担保基金从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中切块安排,单独建帐、管理和考核。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市政府财政资助为主,以担保费收入为辅。
第三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行为,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按市场化运作,兼顾社会公平、促进就业,坚持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第四条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市直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债务追偿。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市直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市直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市直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中心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章担保基金
第六条担保基金来源渠道:
(一)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切块安排,首期为100万元;
(二)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三)其他。
第七条担保基金补充来源渠道:
(一)市财政增拔的补充资金;
(二)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其他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中小企业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规范担保基金运作行为;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有关管理制度;
(三)审议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监督担保中心业务操作;
(五)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担保中心章程;
(二)制订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办法;
(三)对申请担保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
(五)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的代偿与追偿;
(六)制定并执行内部规章制度;
(七)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条担保中心主任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
(三)负责提名担保中心管理层人选,决定一般人事安排;
(四)负责担保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
(五)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担保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担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经社区(居委会)、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信用度;
(三)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担保中心认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担保规模:担保额控制在担保中心净资产5倍以内。
第十五条担保方式:采用连带保证,
第十六条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个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推荐;
(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市财政局初审;
(四)担保中心审查;
(五)签订合同;
(六)发放贷款;
(七)正式承保。
第十七条担中心为市直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0%收取。
第五章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十八条当贷款逾期时,由协议银行与担保中心共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议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6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协议银行提出《事故报告书》,经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担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九条担保中心履行代偿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实施追偿。
第二十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和对担保中心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额度的20%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担保中心设置担保业务评审组,根据业务操作规程,分别决定中心的担保业务。对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必须以其合法财产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业务代偿。基金组成: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保费收入50%提取;
(二)风险准备金,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
(三)全部经营利润。
第二十四条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一)市财政每年按担保资本金的1%进行补偿;
(二)当年代偿不超过担保规模20%时,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部分补偿;超过20%时,超出部分由中心自行补偿。
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业务的协议银行。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存入银行。
第二十七条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基金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等。
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非货币形态的担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要对贷款担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中心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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