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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7 生效日期: 2003-08-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3]104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我省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焚烧固体废物的管理,不断提高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禁止露天焚烧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洋垃圾等固体废物。禁止露天焚烧和简易焚烧销毁罚没物资及假冒伪劣商品。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交通干线周边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地区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已建好的各种固体废物焚烧设施要进行严格审查,并登记造册,列入日常监控范围。对达不到污染控制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设施,要限期治理。限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必须坚决关闭和取缔,并及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 
  三、要严格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审批制度,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固体废物的集中焚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基建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销毁罚没物品时,可交由持有固体废物合法经营证照的单位处理,也可自建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其设施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必须配套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均不得将固体废物交给没有固体废物合法经营证照的单位处理。 
  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在2005年底前必须建立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医疗垃圾、危险废物焚烧处理厂在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有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要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以加强监督。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新闻媒体要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做好禁止露天焚烧固体废物有关规定的宣传报道。有关单位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焚烧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凡发现违反规定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违法违规焚烧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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