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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 2001-04-3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1]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服务业的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大量涌现,目前我区已有1300多家。这一场所的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级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等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境外许多网站中宣扬的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为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次清理整顿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区从现在起到7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集中清理整顿活动。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协调公安、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全区的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各盟市、旗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和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清理整顿活动中,各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按阶段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厅、工商局分别将情况通报给通信管理局统一汇总。 
  三、在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中,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计算机终端设备数量旗县以下应在10台以上,盟市所在地应在20台以上。盟市以下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应持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当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代为受理并进行初审,统一到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手续。在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中,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网吧”的清理整顿。 
  四、区内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应积极配合搞好这次集中整顿活动。在切实做好经营许可证受理初审工作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加强对所接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内容及网络质量的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要把本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对互联网站刊载新闻和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清理工作结合进行。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开办电子公告服务,必须严格执行版主负责、用户登记等各项制度。要求目前尚未办理经营审批和备案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在规定时限办理相应手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互联网站,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结束后,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全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进行检查验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除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外,根据不同情况,还要追究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清理整顿工作时间安排 
  动员准备阶段:4月30日前,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文化厅、工商局联合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大力宣传《通知》精神,使所有经营者知晓,并做好登记备案的相关准备工作。 
  清查摸底阶段:5月25日前结束清查工作,摸清情况并进行统计。在清查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的“黑网吧”,一律予以取缔;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 
  整改登记阶段:5月25日至7月20日前,完成整顿和全部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批登记工作。对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要求的上网营业场所,按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在7月20日前未办理审批注册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 
  检查验收、总结阶段:7月20日至7月底,在各地自查验收的基础上,自治区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结束后,各地要写出书面总结,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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