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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 2001-11-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1]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根据省政府要求制定出台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这项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县尚未启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为进一步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尽快发到购房者手中,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拉动即期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现就加快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 
  (一)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发放住房补贴的市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综[2001]53号)精神,抓紧落实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工作。应以不低于1996-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并逐年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1996-1998年期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投入较少,或1998年底前职工无房、住房面积末达标较多,且财政状况较好的市县,应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住房补贴。 
  (二)各市县、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所、站转制等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各、市、县(省直)住房委员会应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计划,明确已回收的售房收入余额及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数额,测算应发放住房补贴人数及所需资金,确定完成发放时间及每年发放计划。 
  (三)各市县、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挪用、截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按《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0]225号)抓紧整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并于今年年底前如数退回,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二、加快发放购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各市、县以及各单位应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特别是无房职工购房时发放住房补贴,把有限的补贴资金尽快发放到购房者手上,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到2002年6月底前,应该发放住房补贴而尚未实施的市县应全面启动。 
  三、简化住房补贴发放程序 
  各市、县应尽快制定科学、有序的住房补贴发放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不必要的手续,加快住房补贴发放进度;要缩短审批时间,从个人提出申请到兑现住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日。对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但工龄未满20年的购房职工,其住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或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由职工今后分次支取。 
  四、加快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步伐 
  对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各地应加强分类指导,深入企业调研,推广试点经验。有条件的企业要制定方案,因企制宜,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五、市县住房补贴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各市、县在执行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中,根据本地实际确需调整住房补贴办法的,可以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作适当调整,由当地政府自行调整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房委会办公室备案,不再上报审批。 
  六、本通知所指住房补贴合工龄补贴。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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