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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景德镇是中外闻名的瓷都,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千年窑火不仅留下了珍贵的陶瓷古迹、精湛的制瓷技艺、独特的瓷业习俗,而且造就了一大批身怀绝技的瓷艺大师。随着景德镇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打造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是景德镇建设文化之都、艺术之城的迫切要求,对进一步彰显瓷都特色,弘扬陶瓷历史文化,发展文化旅游经济,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深度挖掘景德镇陶瓷文化资源,完善文化旅游设施,打造瓷都文化品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将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打造成景德镇陶瓷艺术创新、宣传交流、文化展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的平台及特色旅游的窗口,推动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对申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批准授牌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由政府统一授牌,规范管理,并纳入文化旅游和对外宣传展示的范畴。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申请设立个人艺术馆的陶瓷名家必须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陶瓷美术专业正教授职称、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高级工艺美术师,或具有较高陶瓷艺术成就和影响力的陶瓷艺术名家。
第五条: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由设立人自行出资,突出建筑风格,张扬个性,格调高雅,体现珍贵。艺术馆应选择交通便捷、方便旅游车辆出入的地方,按规划要求建设。
第六条:提供申请书。
第七条:200平米以上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5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第九条:50件以上陶瓷名家本人作品目录、来源说明及陈列展览大纲。
第十条: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3人以上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成立“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景德镇市文化局。
第十三条:陶瓷名家,符合第二章第四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到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经办公室初审,集中递交景德镇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四条:经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由办公室核发批文,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正式授牌。
第十五条:申请人要求设立博物馆的,按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对申请人设立博物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七条:获准授牌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以陶瓷名家个人名字命名,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授牌。标准名称为:xxx(陶瓷名家个人名字)陶瓷艺术馆,落款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授,并具年月日。
第十八条: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独立对外展示,并由市相关部门统一对外进行宣传推介。
第十九条: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网站、景德镇道路交通指示牌、导游手册、旅游交通图等相关媒介中用中外文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旅游部门将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纳入旅游线路。
第二十一条: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可优先参与我市文化、艺术、商贸等重大活动及国家文化部、省文化厅及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享受政府给予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五章 义 务
第二十三条: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按国家相关法规依法开展活动,照章纳税,并依法接受文化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致力于弘扬陶瓷文化,积极开展文化艺术创作与交流活动,不断丰富藏品。
第二十五条:每年7月份向市文化局提出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半年度工作报告,次年初参加由市文化局举办的年会,向市文化局提出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公益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对工作活跃、社会满意、推动陶瓷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能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扶持其发展壮大。
第二十八条:对不适应景德镇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要求,违规操作或很少开展活动的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予以摘牌。
第二十九条:市土地、规划、文化等部门要给予陶瓷名家个人艺术馆必要的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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