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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绿地认建认种认养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9 生效日期: 2008-09-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52号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绿地认建认种认养办法的通知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绿地认建认种认养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九日
梅州城区绿地认建认种认养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提高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积极性,规范绿地认建认种认养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梅州市梅州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地认建认种认养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绿地认建认种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统称认养人)通过一定的程序,以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参与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防护林地以及树木等绿地的建设、树木种植、绿地养护行为。
第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种认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绿地认建认种认养活动,坚持自愿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成为城市绿地认建认种认养人。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以及城市树木等,可以由单位或个人认建认种认养。
第七条认建认种认养的绿地、树木、古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出范围,列出名单,供认养人选择。
第八条认建认种认养绿地要保持其完整性,整块绿地、整条道路绿化原则上不能分割认养。对于绿地面积或建设、养护工作量较大的,可以由几个单位或个人合作共同认建认养一宗绿地。
第九条认建认种认养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得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认养人不得转让或租赁认养认建认管的绿地树木,不得砍伐所认养树木。
第十条绿地认建认种认养活动,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要求绿地认建认种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申请,并签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绿地名称、地址、数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期限等主要内容。
绿地认建认种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养。
第十一条绿地认建认种认养的形式:
(一)由认养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对破坏绿地、破坏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可以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代建设或代养护管理;
(三)可以按规划设计要求自行认建绿地,绿地建成后交给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第十二条绿地认建认种认养的标准:
(一)绿地认建认种认养应按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二)认种绿化树木按绿化乔灌木的标准种植和养护管理,认种认养树木按每株单位计算;
(三)认养绿地的养护标准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考核要求执行,绿化养护费用不低于每平方米0.3元/每月。
第十三条认建认种认养程序:
(一)认养人选定地点和树种后,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拟出可行性意见,经与申请方协商确认后,落实绿地认建、认养具体事项,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绿地认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捐赠有使用价值的私有树木用于城市绿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认建认种认养绿地、树木、捐赠树木证书。对认建、认种、认养金额达3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二)对所有认建、认种、认养的都可以在绿地或树木前竖立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三)认建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认建绿地建设费用超过绿地工程造价50%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
(四)认养人有权查询认建认种认养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认养人的查询,职能部门应当如实答复;
(五)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认建认种认养的绿地和树木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认建认种认养人并与之协商,对认建认种认养的绿地和树木分别作如下方式处理:对认建的绿地进行异地重新建设,并竖立认建标志牌;对已认种的树木进行异地迁移种植,重新设立认种标志牌;对已认养的绿地和树木被异地建设和种植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认养,原认养人有优先认养权。
第十五条在认建认种认养期间,认养人应认真恪守协议,对所负责的绿地认真做好建设、养护和保洁管理工作;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建设、养护的,须按协议约定支付建、管、养经费。
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其他原因需解除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绿地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商业广告牌)、游乐设施、餐饮摊点,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第十七条认建认种认养资金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认建认种认养绿地活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园林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养护,在认建认种认养期间树木损坏死亡的,由管理部门负责补植。
认养人及受委托的专业部门应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认养人违反本办法,或认建、认养绿地、树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宣告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建、认养证书,另行安排认养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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