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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4 生效日期: 2008-06-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扶贫助学受惠面,将扶贫助学延伸到幼儿教育,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能与同龄人一样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完全实现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的全程资助。根据《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佛府办〔2005〕22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就读于我市经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满3周岁的幼儿。
二、助学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助学金(含保教费和伙食费),全年按12个月计算,即每人每月250元。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助学申请办理时间、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各区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统一纳入我市各类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统计范围,并按规定时间(每年3月、10月底)上报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如实填报《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一)户口簿;(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
四、助学金的发放
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区扶贫助学机构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数量和资金进行审核,把助学金划入各区扶贫助学专户;各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按照助学金额,分春、秋季学期划入受助幼儿就读幼儿园的所在镇(街道)教育部门统一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幼儿助学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区负担。
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幼儿助学资金纳入各级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助学。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幼儿助学资金,如有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区、镇(街道)、村(居)要督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送幼儿上园学习,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学前3年入园率达到98%以上。
六、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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