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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5 生效日期: 2004-06-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现将《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对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办法》(烟委19号以及烟办发9号)同时废止。
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15日
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力度,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每季度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表彰。现提出具体考核内容和办法如下:
(一)考核指标及所占比例
1.民营企业增加值(20%)
2.民营企业上交税金(20%)
3.民营企业出口交货值(20%)
4.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
5.个体私营企业的户数(20%)
(二)每项考核指标的内容及权重
1.总量(40%)
2.速度(60%)
(三)单项考核评分公式(略)
(四)统计范围及数据来源
除外商独资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以外的所有企业,即以民营经济发展局系统统计报表数据为准;个体私营企业户数以市工商局统计为准。
(五)奖励
年终得分前五名的县市区,评为全市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开发区由于没有去年的基础数字,今年暂不参加考核,从2005年开始参加考核)。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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