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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8 生效日期: 1998-05-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1998)3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山区、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以上驻泰单位:
《泰安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第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泰安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泰安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建设卫生、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城市规划区和泰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泰安城市爱国卫生工作,遵循政府组织,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爱国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投入,使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搞好城市爱国卫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四)制定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城市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及效果评价;
第八条泰安城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泰山区政府负责泰安城市成区(现为104国道以东,泮河、辛大铁路以北,井化路、高新技术开发区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大街小巷的路面、人行道、绿化带以及空闲地、居民区(小区)卫生保洁管理;负责所有农贸市场(夜市、早市)、各类专业市场、批发市场、个体摊点卫生保洁管理;负责泮河、梳洗河等河道的卫生、水面保洁管理;负责公厕(市建委管理的除外)卫生保洁和粪便清运管理;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健康教育和除害灭病工作;负责小街小巷的路面硬化和绿化、美化;负责泰安城市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所辖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效区政府负责泰安城市规划区内所辖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协助泰山区做好泰安建成区内效区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市建委负责城市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组织工作;负责所管理的公共绿地、游园、公园的卫生保洁管理;负责泰安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站(点)的垃圾、建筑垃圾统一清运、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负责泰安城市建成区以区的奈河卫生、水面保洁管理;
(四)泰山管委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五)市卫生局负责饮食业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除害灭病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爱国卫生公益宣传广告的制作设置;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舆论宣传工具,搞好全民健康教育;
(六)市公安局负责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商业噪声、交通噪声、家庭噪声管理和居民养犬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管理;
(七)市工商局负责清理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各类摊点;负责沿街各类经营门店的字号和招牌的规范化管理;协助泰山区搞好各类市场内的卫生保洁管理;
(八)市交通局负责所管辖道路的卫生保洁与管理;负责泰城汽车站卫生保洁的监督管理;协助泰山区搞好其他客、货汽车站(点)的卫生保洁管理;
(九)市环保局负责对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治理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十)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监督管理学校环境卫生,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十一)铁路部门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保洁管理;
(十二)火车站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火车站广场和卫生保洁管理;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职工居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措施。具体管理办法由第八条规定的主管机关和单位制定。
第十条沿街(巷)各单位的门前卫生和居民区(小区)的环境卫生统一保洁人员代清代管,被服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卫生保洁委托服务费。
居民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洁。
第十一条泰安城市建成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点收集、统管统运、日产日清制度。所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一律由市环卫处代为清运和处理。被服务单位和个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泰安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垃圾必须委托市环卫处统一清运。
第十二条卫生保洁委托服务费由泰山区收取。
垃圾清运处理费由市环卫处委托泰山区收取,市环卫处与泰山区签订委托收费合同。泰山区要按合同规定按时将垃圾清运处理费交市环卫处。
泰山区风影名胜区范围内的卫生保洁服务费、垃圾清运处理费,由泰山管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收取卫生保洁服务费、垃圾清运处理费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泰安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和煤气、液化气站(点)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区随意倾倒。
第十五条泰安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必须到设置的垃圾站(点)倾倒垃圾。
第十六条医院、影剧院、体育馆、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车辆内,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泰安城区不准设置烟草广告。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泰安城市爱国卫生实行综合监督、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八条泰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对城市爱国卫生实施综合监督,并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情况;
(五)健康教育和除害灭病情况。
第十九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检查制度,严格管理,对违反城市爱国卫生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加强管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爱国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影响城市卫生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居(村)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要制定居(村)民卫生公约,建立健全卫生检查制度,对居(村)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查,对违反居(村)民卫生公约的行为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居(村)民委员会每年十二月份要对居(村)范围内所有单位的卫生状况作出(良好、一般、较差)鉴定,按隶属关系报被鉴定单位的同级爱卫会办公室,作为单位年终评比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统一颁发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爱国卫生监督员实行分片监督制度,有权责任区域内违反爱国卫生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城市爱国卫生有关规不定期的行为,均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爱卫会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及处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泰安城市爱国卫生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评比制度。
对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
(二)未建立爱国卫生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
(三)管理职责不到位的;
(四)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区爱卫会给予主管机关和单位通报批评,卫生状况差的,给予曝光:
(一)日常检查中达不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现象的;
(二)定期检查评比不合格的;
(三)群众举报属实的。
第二十七条泰安城市爱国卫生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一)被同级爱卫会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公开曝光一次以上的;
(四)被居(村)民委员会年终鉴定卫生状况较差的。
第二十八条对管理措施不力,严重失职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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