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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4 生效日期: 2005-02-04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

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郑州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扩大郑州市的影响,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教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商都友谊奖”。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机构、科研机构、新闻、文化、教育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商都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必要的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商都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填补某项空白或在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上,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关键技术,为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或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城市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向我市积极投资或引荐投资有显著成绩的;
(七)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十)为我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获得过“商都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商都友谊奖”时,应填写《“商都友谊”奖申请表》,所填内容要真实,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都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商都友谊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商都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审查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漏有关情况。
第九条 “商都友谊奖”由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商都友谊奖”的颁发在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后,选择适当时机,举行一定的仪式。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 “商都友谊奖”的奖品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其奖品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商都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
可以进行宣传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第十三条 《商都友谊奖申请表》、获奖证书、奖章及奖品由市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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