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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8 生效日期: 2006-09-08
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许政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区居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方便群众,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许昌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
城市市区包括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尚集组团和邓庄组团四个部分。
第三条 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是许昌市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实行市、县(区)、办事处、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北外环以南,清泥河以东、许由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的范围内为严格控制区,该控制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个人建房,居民个人住房确属危房的,只允许在原址按原规模进行翻建,不得扩建。该区内的居民个人建房由所在地办事处城管所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建委审批。
(二)严格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市区范围内,应控制个人住房建设。此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审批。
(三)城市市区外近郊区的居民个人建房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第六条 在规划市区的建成区内,个人一律不得申请新征土地进行个人建房。
在城市市区以外近郊区,对于现有住宅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村民,需申请新占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进行控制。 
第七条 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
第八条 控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以外的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各县(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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