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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 2004-05-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就设立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及职责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该发言人具有如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的口径,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可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代表市政府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
(三)负责安排、接受记者采访,同时负责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的专访和各种宣传采访活动。
(四)负责搜集、反馈新闻发布的社会反应,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
(二)本市发生的重大事项事实情况和市政府的处置措施。
(三)市政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新闻单位座谈会、恳谈会;
(五)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记者采访;
(六)通过“中国黄石网站”发布。
四、新闻采集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使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一)日常例行的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
(二)全市性重大、重要事项事件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
(三)建立信息联络员网络,畅通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信息渠道,统一新闻发布口径。
五、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由市委宣传部组织。
(一)市政府研究室作为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联络新闻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市政府例行的新闻发布活动,经市政府研究室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同意,并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实施。
(三)市政府涉及全市性、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决议或市长批示进行,并报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发布。
(四)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作出解释或澄清事实的,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报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实施。
(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紧急重大事件、事故处理工作规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黄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新闻发布和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并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实施。
(六)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需在市级及其以上媒体进行重大新闻发布活动的,应予事前将发布的内容与形式报市政府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批准。
六、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的新闻发言稿由市政府研究室起草,报市政府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审定,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突发性重大事件新闻发言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按《紧急重大事件、事故处理工作规程》和黄办发[2004]2号文件办理。
(二)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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