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贯彻《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人口委[2003]51号
各区县人口委: 
  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意见 
 
  《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的方式,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几个原则 
  (一)政府责任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保障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同实施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完善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做好服务机构的选择及监督工作。协同财政部门做好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专项经费保障,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协同卫生部门对承担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收费的管理,协调对承担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协同物价部门对开展基本项目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服务机构自觉执行卫生、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 
  (三)公开便民 
  要采取多种方式向服务对象宣传《实施办法》,公布服务机构,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地点和时间,以利民便民为宗旨,提高办事效率。 
  三、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经费安排 
  1、为了保障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区(县)、镇(乡)人口计生部门在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时,应当力争同级财政先不确定经费总额,根据实际经费需求核拨或列支,年终进行决算。 
  2、为了准确统计各地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评估各地区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水平,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预算应当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决算时必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手术减免经费支出科目。 
  3、区(县)人口委应当对外来人员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支出多、财政困难的镇(乡)给予一定经费补贴。区(县)人口委在编制本级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预算时,应当单列安排对镇(乡)的补助经费。 
  4、区(县)、镇(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确保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二)机构选择 
  为了确保服务机构选择工作的有序开展,区(县)人口委应当采用统一组织、集中选择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其服务区域与服务对象(协议样式见附件1)。 
  (三)报销审核 
  区县人口委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制定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报销的具体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并予以公开。报销过程应自受理之日起2周内办理完毕。 
  报销审核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服务对象在办理报销时,应填写《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报销审核表》(附件2)。 
  2、服务机构违反《实施办法》有关服务范围、医疗常规、收费规定产生的费用,由服务机构承担。 
  3、由国家免费提供的宫内节育器,服务机构不得收费;服务机构自行收费的,应退还服务对象。国家免费提供范围以外的宫内节育器,服务机构可以收费,费用由服务对象本人承担。 
  4、妇产科手术中附带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该项计划生育手术常规诊治所需费用予以报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妇科疾病的诊治不属于免费服务范围。 
  5、审核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费用时,应当根据《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判断原因,因服务机构诊治不当引起并发症所产生的诊治费用由服务机构承担。严重并发症应由市或区的计划生育专家组审核。疑似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的,应提请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作相应处理。 
  6、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生活期间,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本市的基本项目免费范围予以报销。收费标准低于本市的,按实报销;高于本市的,按本市的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7、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根据户籍所在地要求所作的环情、孕情检查不属于本市免费范围。 
  8、与本市户籍人员结婚的外来人员,在申请报销时,应当提供其配偶的户口簿。 
  9、报销审核部门应当保留当事人提交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备查。 
  (四)汇总分析 
  报销审核人员应填写《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销情况登记表》(附件3)。审核部门应对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机构、收费金额、报销金额等进行汇总分析,区(县)人口委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地区登记表汇总后报市人口委。 
  (五)监督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医保、卫生、财政、药监、物价等部门对服务机构的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开展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业务指导 
  市人口委负责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业务指导。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项目的界定和审核要求由科技处负责;预算安排、经费补贴、财务监督的指导由财务处负责。附件1协议样本 
  甲方(政府代表): 
  乙方(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二○○三年__月__日起至二○○四年__月__日止。 
  二、服务对象 
  乙方协议服务对象是甲方行政管辖区域内按《实施办法》规定由政府财政承担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的人员。 
  三、服务项目 
  乙方协议服务内容应符合"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的规定,并限于乙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范围内。 
  四、技术规范 
  乙方在开展协议服务时,应当遵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质量控制制度。 
  五、收费标准 
  乙方在提供协议服务时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费用。 
  乙方在提供协议服务时应按照"协议约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附协议约定收费标准清单),"协议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 
  六、工作协调 
  甲方应当将审核时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乙方,乙方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报销审核工作,并提供审核所需资料。 
  七、转诊约定 
  乙方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转诊规定,为相关服务对象出具转诊单,并告知服务对象到镇(乡)、街道计生办盖章。急诊病例应在事后补办转诊手续。 
  八、项目公示 
  乙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协议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不属于本协议的服务对象,应予以告知。 
  九、协议变更 
  当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变更时,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新的规定修改协议。 
  在不违反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协议。 
  十、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满或乙方丧失执业资质,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或乙方违反协议规定,另一方可以终止协议。 
  十一、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约定所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 
  十二、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未决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停止履行协议。 
  十三、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人:__ 乙方代表人:__ 
  盖章:__ 盖章:__ 
  签约日期:二○○三年__月__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