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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6 生效日期: 1996-06-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穗府〔1993〕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经市专业管理部门确认,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突出贡献者。
(二)在本市辖区内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非生产性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投资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三高农业者,投资额可适当减少。
(三)热心为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者。
(四)积极培训管理人员或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双方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经市属部、委、办、局或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的,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也可
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分别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对所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属港澳人士应征询香港澳门新华分社的意见,属外籍人士应征询我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的意见,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审议。市政府把已审核的名单经市委常委讨论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表彰。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行一奖一人,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证章,并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予以宣传。授荣活动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四条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进出广州地区口岸,各查验单位给予贵宾礼遇;
(三)因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批准其在穗的个别眷属单程赴港澳协助办理业务,有关部门给予照顾;
(四)免费在本市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荣誉市民在穗的房产问题,有关部门依法优先处理;
(六)对荣誉市民的直系亲属报考广州市有权录取的各级各类学校,给予优先安排录取;其他眷属按归侨侨眷待遇给予照顾录取。
第五条荣誉市民证书和金质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六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活动经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细则与《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一并执行。
19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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