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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19 生效日期: 2008-02-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农通〔2008〕17号
各区农林渔业局(办),光明新区经发办: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一)制售假冒伪劣农资;
  (二)制售"毒鼠强";
  (三)非法毁林种养;
  (四)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五)无合法有效证件经营农资;
  (六)其他破坏和扰乱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内容清楚并能提供相应证据,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举报内容基本清楚并能提供重要证据,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举报内容基本清楚并能提供部分重要证据,未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
  第四条奖励标准如下:
  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6%(一级举报)、5%(二级举报)、4%(三级举报)或按照违法金额的0.06%(一级举报)、0.05%(二级举报)、0.04%(三级举报)给予奖励,从其低者,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3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案件受理部门发放举报奖金时应当有2人经手并签名。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名。
  第六条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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