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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5〕4号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
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聘用
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本市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
第二节公开招考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
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
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由区人事部门汇总并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人事部门审定。
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九条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
招考公告在市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及科目、面试时间、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一条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笔试科目和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部门确定。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
第十二条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员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
第十三条面试由市、区人事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面试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市人事部门备案,领取体检表。
面试人数达不到事先确定比例的,可视面试情况按比例削减拟聘名额或按公告要求等额确定拟聘名额。拟聘人数为1人,且面试人选只有1人的,应事先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方有资格确定为拟聘人选。
面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
第十四条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适应所考职位相关的情况及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拟聘人员由于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招考。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上报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持打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
市外户籍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用人单位凭职员聘用备案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拟聘人员签定职员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
第三节选聘
第二十条下列职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因保密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第二十一条凡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属国家公务员的;
(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
(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六)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至(九)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
以上第(一)、(二)项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职员,应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信息,持编制审核表格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聘人员。
考试的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体检、考核及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交流
第二十三条职员的交流是指职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同一事业单位改聘经费来源不同的职位。
第二十四条职员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并解除职员聘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