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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暂行规定(已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9 生效日期: 1999-04-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珠府26号
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速珠海经济发展,有效而充分地发挥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珠海临港工业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实验区。
第三条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经济功能区的社会管理职能由所在区(县)负责。
第四条管委会对下列事项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
(一)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拨和出让建设用地(经营性商用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严禁占用农田。
(二)规划、设计、实施区内建设项目,在区内完成报建手续;发放、、、、.
(三)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广告招牌和标志的设置.
(四)发放、、。
(五)核发.
(六)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限额以下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八)发放.
(九)办理新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发照.
(十)发放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十一)负责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的登记,发放.
(十二)直接办理干部、职工的录用和调配,代办、代发暂住证.
管委会行使前款权限,事后应当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济功能区内建设项目的和可以委托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受理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批复.
第六条经济功能区的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审:
(一)总体规划;
(二)地价标准;r>(三)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手续
(四)在企业名称商号前直接冠以"珠海市"或"珠海经济特区".
第七条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与管委会制订委托代理行使有关职权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功能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珠海高新区三灶科技工业园、珠海高新区南屏科技工业园、珠海高新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珠海高新区新青科技园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国家、省、市对功能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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