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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9 生效日期: 2005-06-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工资支付的政府监控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的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以下称举报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举报人范畴。
本办法所称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行为。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是指任何个人就用人单位群体性拖欠工资的违法事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或者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查处的活动。举报人应在拖欠工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进行举报,否则不予奖励。
第三条市及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接受举报人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对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至30人的,奖励5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31人至100人的,奖励10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1人至300人的,奖励20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超过300人的,奖励300元。
第五条对被举报的拖欠工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调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途径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六条举报人应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奖励举报所需资金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申请解决。奖励金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制订。
第八条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拖欠工资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非故意、不知情或因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匿名举报不予奖励。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已被举报,其他个人就同一拖欠工资行为再次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不对外公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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