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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限期治理春季扬尘污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防止春季风大产生的扬尘加重对城区空气的污染,依据《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成区内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限7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灰土等物料,未进行清理或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使用的除尘器未配备封闭的收灰、贮灰装置的; 
  三、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12369 
 
 
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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