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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 2003-09-2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管理,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两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乡镇财政部门负责专户存储核算,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乡镇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农业两税附加专户,并按村设置户头,对农业两税附加实行专户存储核算。
第四条农业两税附加由乡镇财政部门随农业两税一并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农业两税附加专户。
第五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两税附加缴入专户的情况向乡镇经管部门和各村通报,并建立定期对帐制度。
第六条农业两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委会办公经费三项支出。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或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七条每年12月,各村级组织要根据农业两税附加及其他资金当年的收支情况和下年的增减因素,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报乡镇经管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村级组织根据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数额和规定的用途,按月提出拨款或报销申请,经乡镇经管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部门予以拨款或报销。
第九条村级组织对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要严格按预算办事,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不得铺张浪费或挪作他用,并按季度将收支情况提交村民理财小组审议。
第十条每年年终由村级组织根据年度收支情况编报决算,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专户存储的农业两税附加,要全部用于村级经费开支,村级严禁开支招待费。各级政府或部门不得无偿平调、截留、挪用,不得在各村之间进行相互调剂。
第十二条乡镇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两税附加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农业两税附加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经批准收取的村级公益事业金和乡镇财政对村集体的补助资金等,一并纳入农业两税附加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核算。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平调、截留、挪用或者在各村之间调剂农业两税附加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平调、截留、挪用或调剂的资金,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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