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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4 生效日期: 2002-10-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9]261号)和《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0]009号)的精神,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取得《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企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满一年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评定制度。一级由建设部审批,二级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三级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 
  凡已取得《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企业但不够三级资质条件的,自动取得临时资质等级。 
  三、资质等级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批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临时资质等级不颁发证书。 
  四、申报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三级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复印件; 
  (2)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及复印件,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所管项目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复印件; 
  (4)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服务达标证明; 
  (5)物业管理业绩证明材料。 
  申报一级资质的,还需提交物业管理服务规章制度。 
  五、申报一级资质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在收齐申报企业材料并初审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申报二级资质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在收齐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申报三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 
  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可与当年的物业管理企业年审一并进行。对已不符合条件的,由初审部门提出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意见,报原发证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提升资质等级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执行,资质等级可以越级申报。 
  八、资质等级申报与评定工作从2003年第一季度开始进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参加物业管理资质年审时一并向注册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 
  2004年1月1日后申报一级资质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申报二、三级资质的,可随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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