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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决定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在市级科技经费中安排支出。
  第三条资助对象
  本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本市常住居民申请专利后自愿申请资助者。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二)列入区、市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国内专利申请;
  (四)本市常住居民申请的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实用新型专利;
  (五)部分市场前景预期较好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
  第五条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三)属于国家、广西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电机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以及机电、食品、化工、建材等高新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的专利申请可优先资助;
  (四)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可优先获得资助;
  (五)同一年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一般不超过10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5项;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30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被受理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申请费15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申请费5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本市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300元。
  (三)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在其授权后每件资助2万元。
  (四)同一专利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为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技术转化中的作用,申请资助项目一般须委托经国家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未经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只资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的发票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发票原件已经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复印件。
  第九条资助程序
  (一)申请:填写《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送市行政审批大厅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办公窗口。
  (二)受理审查:南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单位和个人的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即予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
  (一)本资助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每年的资助资金只资助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经费年度节余,可节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南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专利申请进行跟踪、统计,专利申请人应在接受资助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其它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三条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属资助范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南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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