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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 2002-12-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2〕4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通俗简称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的管理,维护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积压和浪费,保证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市直机关单位目前在公共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其他各种收入所形成的各类资产财物。
第三条 政府对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由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使用,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坚决纠正“重购轻管”、“重钱轻物”的错误倾向。
第二章  公共财物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三大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含50元),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具体分类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医疗器械、机构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等。
(四)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五)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的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资料室的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七)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及暂付款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是指上述各类资产以外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三章  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当管好用好所占用的资产,建立检查、报告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清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九条 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建立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确保财务会计核算报表反映信息的真实性。对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
(二)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分门别类建立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和办法,妥善管理。
(三)租借管理制度。市直机关单位的公共财物原则上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借用或占用,如有出租出借的,要求借有借据,租有合同,并不得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
(四)损坏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失、损坏的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价和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施的配套性,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经过招投标后才能动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二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历史成本)法。
(一)新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建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应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入帐,其中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车辆价值。
(三)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入帐。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五)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帐。
(六)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八)固定资产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
(九)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目固定资产中减除。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四)发现原来登记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五)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必需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一)核准程序。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和签署意见,经核准后才能销帐,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帐户。
(二)审核权限。房屋、土地、车辆和仪器设备单位原值在限额三千元以上的调拨、变卖、报废,经主管部门鉴定和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核准。凡单位价值不足限额三千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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