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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劳动监察大队、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珠海市环境保护监理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 2002-11-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02]121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珠海市劳动监察大队、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和珠海市环境保护监理所3支行政执法队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劳动监察大队 
  (一)珠海市劳动监察大队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工作。 
  2.对珠海市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委托珠海市劳动监察大队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劳动监察大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劳动监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二、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 
  (一)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由珠海市水务管理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的具体职责是: 
  1.依法对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予以处理。 
  2.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水务管理局依法委托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三、珠海市环境保护监理所 
  (一)珠海市环境保护监理所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环境保护监理所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有关管理工作。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委托珠海市环境保护监理所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环境保护监理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环境保护监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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