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已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8 生效日期: 1995-05-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保障邮政通信畅通,发展邮政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旆ㄊ视糜诒臼【衬诘挠收?ㄐ乓滴竦慕ㄉ韬凸芾怼?
第三条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政通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区)、县(市、区)邮电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辖区的邮政工作。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邮政通信设施和邮件安全、维护邮政通信秩序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破坏邮政通信设施、防害邮政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邮政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根据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标准和规模,按公用配套设施安排用地,由邮政机构自建或参加统建。
邮政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为:市中心区服务半径为零点五至一点五公里;城市近郊区为一点五至三公里,农村一般设在乡镇所在地;边远农村设在中心乡镇所在地。
城市建设中邮政通信设施的规划和设计的审查、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当地邮政机构参加。
第六条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城区改造按规划建成的邮政用房实行优惠售价。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机构对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应从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
各级计划、财政、土地、城建、铁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行、交通、电力、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支持邮政通信建设。
第八条邮政机构设置邮亭、邮筒、邮箱、邮政报刊亭等设施或进行流动服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积极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城镇单位和居民楼地面层应设置信报收发室或符合标准的信报箱(间、群),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信报箱应作为办公和居住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列入工程设计,并在竣工时进行验收。
农村由村委会负责设立信报收发站(点),承担邮件的收发工作。
第十条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应为邮政部门提供转运邮件所需的固定场地和通道。具体位置和面积由邮政部门和运输单位协商确定。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执行邮政公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和工作人员,经公安管理部门核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禁行路线、禁转弯和有交通高峰管制的地段通行,在禁停地段停车装卸运递邮件。
第十二条邮政专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派员勘查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尽快使邮政专用车辆通行。
执行通信任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邮政(电)局、所以及信筒、信箱、邮亭、邮政报刊亭或其他邮政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经市政等部门批准,由市政规划部门安排迁移事宜,所需拆迁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在邮政通信设施或服务网点附近施工作业,可能危及邮政通信设施时,应征得邮政机构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方可动工。施工时,邮政机构应派员监护。
第十五条车站、机场、饭店、涉外宾馆、旅游点、高等院校设置的邮政服务机构,由所在单位无偿提供邮政服务场所。
第十六条邮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为使用邮政通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城市市区内互寄的信件,邮政机构应在当日至迟不超过二日内投递。特快专递邮件,应交临近的第一个投递频次投递。
第十七条由于邮政机构或邮政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毁损的,由受理局按邮政局的规定先行赔偿。
第十八条邮政机构对于新建、搬迁、暂住、更名单位以及新建居民住宅主管单位提出的投递邮件申请,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给予答复。凡符合《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应在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尽早安排办理投递。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信简等邮资凭证。因出版物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必须印制或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时,应报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批。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须经省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接受对
制作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条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禁止向省外和省内其他地方寄递和限量寄递的物品,由省邮电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名称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保护邮政通信和邮政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伪造或冒用邮政专用品、邮政专用标志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一)偶然冒用、情节比较轻微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邮政专用标志,情节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邮政专用标志、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审批许可,仿印并销售邮票图案或印制带有“中国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按下列情节给予处罚:
(一)尚未出售、情节比较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印制的邮品。
(二)已经出售、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印制的邮品和非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邮政工作人员施行处罚时,应出具处罚通知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处罚收据。罚没收入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六条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挪用、冒领用户款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尚不够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由县以上邮政管理机构追回赃款赃物,根据《邮电企
业职工奖惩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邮政机构提请当事人所有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事实与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责令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魂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
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改或损毁邮政设施的;
(二)在邮政服务网点或邮政通信设施附近设置障碍物,妨害邮政通信工作的;
(三)盗窃、骗取、哄抢邮件、邮政通信物资或邮政专用品的;
(四)拦截或强行登乘邮政专用车辆不听劝阻的;
(五)非法检查、扣留邮件或者邮政专用车辆的;
(六)在邮政工作场所寻衅滋事,侮辱、殴打邮政工作人员或妨碍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也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九条本办法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