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0]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曾一度被坚决取缔和严厉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在我区也有发生,如任其蔓延,必将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对此,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