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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 2000-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0]4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振兴纲要》及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战略思想,把质量振兴目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质量工作目标和打假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当地质量总体水平稳定提高,确保制售假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重视和支持质量和打假工作,对本地区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和打假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关于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当地质量和打假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的活动,惩处质量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打假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大要案,维护打假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的活动,惩处质量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打假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大要案,维护打假工作秩序。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企业加强管理,增强素质,提高质量水平。 
  四、省对市地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实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是: 
  (一)制订和组织实施质量振兴计划以及实现质量目标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三)重点产品依法生产的情况,包括依法执行标准的情况、法定发证产品取证情况等; 
  (四)重点产品质量水平,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通过质量认证情况等; 
  (五)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制假售假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治理整顿情况; 
  (七)对大要案及重要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的情况; 
  (八)对抵制和妨碍打假工作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对制假售假及质量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问题; 
  具体考核方法由省持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考核结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五、违反本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追究有关行政责任人的失职、失察、渎职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领导、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形成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集散地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二)因领导、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区质量问题严重以及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上级要求治理的本地区区域性严重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问题整顿不力,社会影响不好的,给予负直接物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重要质量事件隐匿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五)以行政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方式庇护、纵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六)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甚至有意放纵违法行为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六、各市政府、行署要针对当地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打假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解决。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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