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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精神,为理顺和完善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我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机构管理 
  1.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2.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区(含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 
  3.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工商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主要职责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 
  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机构级别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 
  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合并、更名和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合并和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监察、审计机构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二)关于编制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和管理;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可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即: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目前实有编制数上划;工商行政管理所编制按1998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数上划。编制上划后,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后,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下达。为严把人员素质关,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8〕26号)规定精神,自1998年4月29日起,至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冻结进人。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外,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清退回原单位。 
  (三)关于干部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仍按现行办法,实行自治区和国家局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办理任免手续。按照国发〔1998〕41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党组,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经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意见后,由自治区党委审批任免;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以及纪检组长,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审批任免。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的要求,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回避制度。 
  (四)关于经费基数划转 
  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费基数需作相应划转。经费基数划转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工商局制定。 
  (五)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直接上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缴自治区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 
  (六)关于资产管理 
  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其产权上划自治区。资产划转手续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 
  三、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研究制定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协调和解决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坚决贯彻执行国发〔1998〕41号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严禁趁体制改革之机突击提拔干部,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入人员;严禁突击花钱、滥发钱物,私分或挥霍公款;严禁擅自出卖、转让市场、房产、机动车辆等固定资产和公共财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财务经费、债权债务等落实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有关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实施改革方案。结合体制改革,与所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按照市场投资主体划归产权,将市场的经营权、债权债务和经营服务人员移交给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报批后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协调好关系,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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