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6 生效日期: 2004-12-0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发〔2004〕81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制度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四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第六条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的常住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我市城市低保范围。?第七条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民政对象及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具有城市户口的“三民”人员、1957年前参加工作60年代因病精简退职享受原工资40%的人员);?(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无固定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员;年满18周岁,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本人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的病残人员;已故的原工商业者配偶又无经济来源的;?
(四)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常住我市的年满100岁老人。?
第八条除第七条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外,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工6个月以上,不能足额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职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空调、计算机及设施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二)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有多处住房且出租的;?
(三)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四)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或自费供子女接受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就业要求的人员,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七)经调查,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用水、用电、用煤气,使用固定电话、小灵通、手机等平均每月费用超过当地低保标准50%的;?
(八)经核查,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九)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他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一)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在原籍仍有承包土地,其生活发生困难时按农村救助制度予以救助;原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乡、村两级以上政府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入保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费计入家庭收入;?
(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庭院经济和家庭副业的收入、国营农牧场职工承包的土地退耕还林中获得的国家补助粮款,其中国家补助粮食按当年当地市场中该品种粮食的平均价格计算;?
(十一)实物收入则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十二)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九)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民政对象的护理费、补助金;?
(十)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必要时审批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到申请对象家庭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二)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发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社区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其实际消费水平;?
(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会、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其所在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会议进行研究,并有会议记录及小组成员签字,有45以上的小组成员表决同意,方为符合低保条件。?
第十四条长期不在岗、也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入“中心”期满已出“中心”,但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且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离岗人员),按其实际收入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就业年龄段内的人员,要按低保工作人员实际调查核实的收入计算,不能因其有劳动能力而计算虚拟收入。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的,自其就业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享受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在职职工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应得收入。上述人员在申请低保时,需持有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或经贸部门证明,确定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和离退休金,且今后不能再补发的“应得未得”人员,可以按照其实际领取数额计算家庭收入。属于长期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职工,由其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当地经贸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属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第十七条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收入应从一次性补偿中扣除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余额按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完为止。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应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现本人月工资额×养老费征收比例×12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月数=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除养老保险外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本人瞒报实际收入套取低保金的,经查实后按本《细则》中“监督与处罚”的有关条款处罚。?
第十九条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瞒报实际收入套取低保金的,经查实后按本《细则》中“监督与处罚”的有关条款处罚。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第二十条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的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各种渠道的借款。?
第二十一条领取一次性农转非安置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因征地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并无结余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其结余部分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条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不可抗拒因素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十三条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抚)养费;?
(三)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超出部分的50%作为支付赡养、扶(抚)养费;?
(四)实际支付赡养、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第四章城市低保对象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对象的申请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远离城镇居住的大中型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四)申请城市低保应详细、真实的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分流安置协议书、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赡养、抚养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就业局的就业登记证明、残疾证、房产证、出租或租房协议并如实填写收入状况申报表。申请子女教育、大病补助金的,还应提供子女入学通知书、市级(旗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处方、病历、收据等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收入状况申报表,拒不填写或经社区居委会入户核查与其填写的家庭收入不符的,不予办理低保申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并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发给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将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的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100%比例进行复查,经研究通过后,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表、相关材料报送旗县区民政部门;?
(三)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各旗县民政部门按照100%的比例进行入户复查,市四区民政部门按照50%的比例进行入户复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发给《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申请人从被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低保待遇。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旗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对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张榜公示。1、公示的种类:①即时公示,即对申请、审批后低保对象基本情况的公示;②季度公示,即对低保对象家庭因收入变化,补差变动情况进行的公示;③半年公示,即对本辖区内所有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进行的公示;2、公示的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人口,家庭住址,人均收入,补助金额,享受时间,就业状况,以及公示的种类、榜次,公示起止时间和举报监督电话;3、公示需印制统一表格,一式两份,采取社区居委会固定公示与申请人居住地公示相结合的办法,一份公示张贴,一份装订成册,建立公示档案,由社区居委会保存;?(五)旗县区民政局在审批后,对张榜公示一周内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证明。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申请受理工作。?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户口已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第二十八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城市低保标准的旗县级辖区内迁移的,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在执行不同城市低保标准的旗县辖区内迁移或跨旗县迁移的,持旗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可酌情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因住房拆迁等原因而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家庭,须凭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在确认申请人符合条件后,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申请审批表》转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40%的比例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区(旗县)民政局审批。复查不合格,退回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如有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对于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旗县区民政部门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由非农业户口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农业户口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其农业人口的收入证明,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农业户口成员,农业收入应比照其户籍所在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算。?家庭中的农业人口在转为城镇户口的下月起可提出低保申请;居住农村的城镇居民在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低保申请时,应提供乡(镇)、村两级组织有关其家庭实际收入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积极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办法。由低保对象直接从银行或邮局领取低保金。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按季度发放的地区必须将后两个月低保资金提前支付。对连续二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低保对象,视为家庭有其他收入,取消其低保对象资格。对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低保对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委派专人将低保金按时送达。?
第三十二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分类施保的办法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为本《细则》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此类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年向办事处提出一次续保申请;?(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轻残人员;?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3、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70岁以上的老年人;?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此类人员收入偏低且相对稳定,困难程度较大,近期内难以改变贫困状况,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此类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半年向办事处提出续保申请。?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为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工作不稳定或暂时未就业,收入不固定的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此类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季度向办事处提出续保申请,并每月向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不按时提出续保申请申报家庭收入的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三条对低保家庭因子女教育、患大病、取暖造成的困难,应给予以下的优惠照顾:?(一)低保家庭子女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非择校),第一类、第二类低保对象家庭分别在当年的2月、8月增加低保助学金120元,第三类分别在当年的2月、8月增加低保助学金60元;低保家庭子女考取普通高中(非择校),生活确有困难的,凭本人入学通知书可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一次性发给低保补助金200元;低保家庭子女因考取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而无力供其入学的凭本人大学录取通知书可在每学年的开学前一个月一次性发给2000元以下的低保补助金;?
(二)低保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医药费自负部分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2000元低保金救助,全年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患有以上重病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其患者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保障;凡因病需特殊救济的低保对象都需出具市级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按照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医疗救助
(三)低保家庭在采暖期内按《呼和浩特市城市低保家庭取暖补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取取暖补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