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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15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工作上有新思路,渠道上有新拓宽,效果上有新业绩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激活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昌都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藏政发33号)、《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法发35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发81号)、《昌都地区招商手册》(昌署办发153号)文件精神和昌都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昌都地区以外的各类投资者在昌都地区投资兴办符合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包括在昌都地区登记、注册)。但注册地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并能按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和申报纳税。《关于对区外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55号)。
        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
  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二)对昌都地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嫁接改造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
  (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五)与昌都地区企业联合在昌都地区以外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
  (六)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第三章产业导向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产业外,投资者可以在昌都地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一)特色支柱产业
旅游业——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精品路线开发,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纪念品开发与生产,旅游食品开发与生产,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公司的建设与经营;
  藏医藏药业——藏药材种植、养植、经营;种植基地建设,藏药剂型改造,新藏药研发,藏药保健营养品开发与生产;
  矿产业——地质勘察,矿产资源开采、加工;
  建筑建材业——非金属矿物制品开发,新型建筑材料开发与应用;
  民族手工业——藏式卡垫、氆氇、围裙、家具、手工艺品加工制作,民族服饰加工生产;
  高原特色生物产品和绿色食(饮)品业——青稞食(饮)品、野生菌类、红景天、杜鹃花等特色生物产品研发,油菜、青稞、玉米、酥油、牛羊肉培育、储藏及加工、乳制品生产、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与生产,青稞酒、葡萄酒、保健酒、藏白酒等高原特色酒类开发与生产;
  (二)农牧林产业
  农业——高原生态农业、节水农业、中低产农田改造,蔬菜、水果、茶叶等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与生产,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与生产,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与经营,农作物秸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畜牧业——羊毛(绒)、牦牛绒分梳、羊毛、羊绒、牛绒纺织品生产,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皮革加工整饰新技术,少数民族皮革制品加工,引进优质草种,引进先进技术改良牲畜品种;
  林业——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下良种引进,速生丰产林营造,防护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荒漠化防治,生态经济林种植、加工;
  (三)水利、交通、能源、通讯、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公共产业
  水利——小水电站建设与经营,矿泉水的开发与经营;
  交通——地方公路、桥梁、汽车运输;
  能源——江河、湖泊水能资源开发,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节约能源技术开发;
  通讯——各类通讯网、站(只限内资)的建设与经营,通讯网络技术;
  市政建设——小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给排水、供气、供热建设和经营,城镇公益性娱乐设施建设,城镇文化设施(图书馆、生态园、会展中心)建设、经营,普通住宅开发建设,城镇住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商品住宅、物业管理;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草)工程,高原动植物保护,高原植被、湖泊、河流以及原始森林等自然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四)社会服务业
  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审计、商标注册、招投标等代理业务,社会中介服务,人才交流服务,社区服务。
  (五)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业
开办医疗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农牧区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
  (六)贸易业务及批发零售业
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开办货物租赁公司,开办货运、广告等代理公司,开办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开办对外贸易公司
  (七)文化产业
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分销音像制品(除电影外),开办民族歌舞演出公司,开办文化传播公司
  (八)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微电子技术、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软件开发、信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九)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托管、租赁地区内国有企业
  (十)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
  (十一)兴办扶贫实体和开发项目
  (十二)“五荒”(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十三)经地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第四章财税政策
  (一)国外和港、澳、台投资者直接在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市)区投资者在昌都地区开办的企业,从事鼓励投资的产业或项目,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凡符合乡镇企业发展方向的投资企业,均可享受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藏政发1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凡符合非公有制经济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享受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对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实际入库数额给予全额扶持。
  (四)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
  2、符合第三章第一条规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3、到区内乡(镇)及乡(镇)以下投资兴办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七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和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从事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或从事“五荒”开发利用经营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六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制,开发,经营,药材种植,养殖,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6、从事林下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质量勘察,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7、从事房地产业建设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8、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9、兴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0、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卫生事业,免征所得税;
  11、投资者将其在昌都地区兴办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用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昌都地区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全额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税款。
  (五)到农牧区投资兴办企业,以及在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生产资料、技能培训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投资者联合发展、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
  1、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昌都地区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昌都地区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2、租赁昌都地区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的,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所租赁资产的租赁基年评估值时,所租赁的资产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3、托管、租赁都地区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七)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企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对新办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含20%)但不足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务额减征65%。
  对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10%(含1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八)投资者兴办企业和项目,同时可享受第四条至第七条多个企业所得税特殊减免政策的,享受其中的最高减免年限,不予重复计算。
  (九)投资者(含独资、合资、联营、兼并、收购、租凭、承包)一经在昌都注册即可享受本级财政按流转税、所得税上缴比例扶持企业再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注册地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并能按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和申报纳税。《关于对区外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55号)
  1、凡在昌都地区缴纳流转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扶持比率为2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2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50%。
  2、凡在昌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超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超基数100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5%;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60%。
  (十)被扶持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扶持款项后,列入“补贴收入”科目核算;财税优惠政策当年未全部或部分落实的,累积下年度予以扶持。
  (十一)目前全国开征,西藏尚未开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契税、免征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筵席税等有关税种,在昌都地区的国内投资企业享受同样免征待遇。
        第五章外贸政策
  (一)凡在昌都注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西藏现行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
  (二)凡有自产产品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并且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可向昌都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经上报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昌都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自产产品出口供货占当年该企业产值50%以上的,昌都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申请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
  (四)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及进口关键技术设备,可向昌都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外贸贴息政策。
  (五)对兴办鼓励投资产业领域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37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六)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的,均享受西藏外贸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鼓励创汇方面,凡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出口具有西藏贸促分会产地证书的西藏自产产品的区内进出口企业,实际每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的政策。出口收汇额以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拉萨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额为准。
        第六章土地政策
  (一)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中的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昌都地区城镇基准地价下调50%,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二)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投资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昌都地区有关规定开发建设。
  (三)投资从事农、牧、林业生产项目和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属于国有未利用土地《五荒》,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划拨。属于耕地的,按征用耕地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后予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投资企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
  (四)对其它鼓励投资项目,减免征收地方所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期间,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投资后,可享受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五)合资、合作或其它联营方式的昌都方,可以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投资方在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同时可再享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调后的10%的优惠;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调后的20%的优惠;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调后的30%的优惠;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调后的40%的优惠。
  (六)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也可以经出售方同意,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出售价格的50%。其余部分应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延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欠付款按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由出售方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购买方赔偿出售方的损失。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整体出售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需经出售方同意,并补足在购买企业土地使用权时享受的优惠部分。
  (七)投资企业从事经济实用住房开发建设,其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其建筑面积的50%可作为商品房。
  (八)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企业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其租金标准,应按土地评估价格,根据租赁年限合理确定。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或利用其他土地与投资者合作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合同期限内不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由合营企业使有,不得转让。
  (十)投资企业取得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其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返还地、县两级财政部门的50%由两级财政分别扶持投资企业。
        第七章金融政策
  (一)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人民币利率统一执行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实行“谁借款,谁受益”的原则,直接让利于借款企业或个人(短期贷款统一执行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98个百分点,中长期贷款统一执行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07个百分点)。
  (二)昌都地区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三有一不”、守信用,能合法经营的企业和客商,不受所有制限制,不分本地企业或外来企业(经商户)、不分经营项目、经营内容,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具备完整的贷款手续,都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认真执行金融政策上的优惠性(即信贷政策、外汇政策、保险费率政策、现金供应政策等),信贷上的倾斜性(即目前实行的贷款不受规模限制,对政策性贷款,按实际需要供应,政策性贷款含扶贫低息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牧业生产贷款、乡村水电贷款、民族手工业贷款、民族贸易贷款、民族用品贷款、老少边穷贷款等),利率保费率的让利性(即贷款利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个百分点,保险费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各金融机构对《贷款证》、《开户许可证》结算汇兑业务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确保现金供应,不论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论区内经营户,还是区外经营户都一视同仁。
  (五)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20%以上的,可向昌都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六)投资者向昌都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预扣收利息或利息保证金。
        第八章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一)简化前置审批条件。企业设立时,除国务院清理后保留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简化设立程序。除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外,企业设立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免于实地勘察;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一般性材料一时不齐备,申请人提出信用担保或承诺的,可以先办照,再补办有关材料;对重点项目特别是援藏项目,申办企业凭项目拟定书和政府批文即可先发营业执照,所需手续在3个月内补齐。
  (三)放宽经营范围核定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许可证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品种外,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企业申请予以核定,不再按主营、兼营方式核定经营范围。允许分公司经营范围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外来企业迁移到昌都地区登记注册,或在昌都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不再进行评估、验资,只需办妥两地银行帐号转移手续,报表中的银行存款转移到位;工商、税务或特种行业管理部门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进行验资。对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
  (五)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六)凡提交材料齐备的,从受理之日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公司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的设立5个工作日内办结,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的设立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办理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以上时限执行。
  (七)企业申请注册时(不含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100万元以上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40%即可注册,第二年到位40%,第三年全部到位;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30%即可注册,第二年到位50%。第三年全部到位。对超过3年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全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本数额办理变更。
  (八)集团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低到1000万元、子公司减少到3个、集团公司总资本可降低到2000万元。非法人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不提交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在年检中不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九)凡申请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额的予以登记注册:以生产经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型广告公司均降低到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降低到8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降低到6万元。
  (十)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在昌都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限定。
  (十一)除“三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如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外,企业的年度检验,不再提交审计报告;对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1月至4月30日延长到6月30日。
        第九章户籍管理政策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和全国第二十次、全区第十一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改革和加强当前昌都地区户籍管理及户口项目变更登记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藏公传发883号)精神,放宽各类在城市投资办理实业人员登记户口。
  (一)对到昌都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投资者,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并在刻城镇居住五年以上(包括五年),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凭聘用单位证明,可办理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愿意、凭聘用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外省、区、市大专以上毕业生被昌都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和招聘的,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
  (四)在昌都地区城镇和农村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居民在城市购买住房包括城市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户口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昌都地区(城镇)落户。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经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来藏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的外来人员,经地区公安治安管理支队审核,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由地区公安处审批。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移、迁入手续。
        第十章其他政策
  (一)外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路、通讯、广播电视及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昌都地区行署负责协调落实。
  (二)依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昌都地区有关规定,投资企业享有自主决定用工、报酬、生产经营和管理方式的权利,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殊产品以外的产品定价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投资企业参加商业保险,昌都地区将积极协助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享受自治区低保险费率。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企业可对机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与昌都企业进行合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西部开发政策的,经批准可列入国家中西部优势工程,享受国家有关中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六)合资、合作项目,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0%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七)对外来投资规模较大、影响重大的企业和项目,在昌都地区行署权限内,加大优惠办法的灵活性,对土地费用、各种税费及其他优惠待遇,视其项目市场发展前景及经济效益实行“一项一策”的优惠办法。
  (八)本实施方案由昌都地区行署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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