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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 2008-04-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赣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经营收入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收缴、核算和分配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拨款、规费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需要移交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是指由政府资金或资源形成的原产权归属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在已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店面、设备设施、培训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或股权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二、征缴管理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租、出售、出让、转让代管的经营性资产必须依法与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出租、出售、出让和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法律依据。
第六条市财政在取得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时将依法代扣应缴纳的税、费和土地收益金等,并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对归集的经营收入进行分配。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按以下程序收缴。
(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到市财政局领取《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根据银行代收网点反馈的各店面承租人扣收租金的情况向各店面承租人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票据用完后到市财政局核销,以旧换新。
(二)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在银行开设存折,并存入足额现金,由银行每月定期从其存折中扣除其当月(或当季)应缴的租金转入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代收代缴专户,银行每天由此专户将资金划入市财政开设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专户。
(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银行提供代收代缴专户的对帐单,向未缴纳租金和承包收入的承租户进行催收,并据此登记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台帐和资金流水辅助帐。市财政局每月根据银行提供的财政专户资金到账情况,按收入所属单位分别登记明细帐,扣除应缴税金后将应归属各单位的收益转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使用。
三、使用管理
第八条单位获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来源分为基数内、基数外和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三部分。具体是:1、财政核定基数(扣税后)内的80%部分;2、超基数(扣税后)的20%部分;3、因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而形成的一次性资产处置收益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中的原存量部分。
第九条单位获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主要支出用途:
(一)单位发给职工的津、补贴支出;
(二)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
(三)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需要使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各业务科根据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到帐情况,据以核拨。但单位在使用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时,需另向财政提出用款计划,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安排用款。
第十一条财政归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来源分为基数内、基数外和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三部分。具体是:1、财政核定基数(扣税后)内的20%部分;2、超基数(扣税后)的80%部分;3、因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而形成的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中的增量部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基数内财政分成资金的使用原则是:比例返还,确保运作。1、为确保托管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转,基数内(扣税后)财政分成部分的27%用于弥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费,具体按每月到帐数扣除应缴纳的税收后的20%预拨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征管经费,年终再按经营收入实际入库数结算,多退少补。2、48%用于资产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作下年使用。具体操作过程是:财政在年初预拨50万元给公司作为维护周转金,主要用于日常小修小补。单项维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单项维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要先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告,经批准后实施。此两项维修费用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之内;单项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在年初编制大修理工程预算,市财政局按工程预算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中安排资金,年度终了,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交维修清单和费用清单,市财政局根据核准后的费用多退少补,结余留作下年使用。3、25%留作政府调控资金。
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超基数(扣除应纳税收)财政分成部分使用原则是:绩效挂钩,激励经营;建立基金,长远发展。为调动公司经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将其中的8%用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超收分成奖励资金;32%用于政府调控;60%建立市国有资本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政府回收债权、股权或融资购买资产所需。
因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而形成的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中的增量部分,原则上纳入市国有资本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对单位形成国有资产时形成的债务和水电分户费用,原则上由单位从其获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中逐年解决。单位不解决的,可由市财政或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筹资解决,但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投资占原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由出资人享有该项资产经营收入分配权。
第十四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原承租合同到期或原承租户不愿继续租用时可采取公开挂牌招标等方式向社会招租,但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盘活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可以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处置和变现闲置、废弃或利用效率低下的资产,变现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盘活和处置的资产要补登台帐,并在次月就资产变动情况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进行备案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各店面承租户按租赁合同缴纳的押金(或保证金)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缴后统一缴纳到市财政开设的专户中,并将各承租户缴款的明细情况列表一份给市财政局国库科和企业科,市财政局根据月平均返还押金(或保证金)的数额于每季度初预拨当季的用量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于押金返还的周转。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后,市直有关单位要协助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催缴和管理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盘活现有国有资产,发挥经济效益,增加收入。
第十七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稽查制度。对违反规定不及时缴交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承包人,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权对其押金进行扣缴,情节恶劣的可终止其对店面的承包权利。店面原产权单位不配合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缴租金而影响本单位津补贴发放工作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因当月未完成经营性资产收入的收缴而影响单位津补贴发放的,先从其当月征管经费中扣减,不够垫付的,从其超收分成奖励资金中抵扣。如全年征收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未达到财政核定基数的,相应扣减其经费和奖金。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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