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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02 生效日期: 2008-03-0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场)。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和公交站(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六)《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七)《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八)《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04);
  (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十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
  三、标准分值与等级设定
  (一)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满分为1000分。
  (二)800分以下为d级(不合格);800―899分为c级(基本合格),900―949分为b级(合格),950分以上分为a级(优良)。
  四、管理标准
  (一)组织机构
  1.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交通安全的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2.企业应设置日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100辆客运车辆以上3―5人配备,超过500辆车适当增配,不足100辆按3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运输活动的管理能力和相应的安全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安全管理职责
  1.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2.企业应建立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将安全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客运驾驶人管理
  1.驾驶人驾驶客运车辆,必须持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3年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记录,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交通违法积分未满12分,同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
  2.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驾驶人录用标准。新聘驾驶人应由运输企业组织学习,经技能考试和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取得本企业客运车辆驾驶资格后方能上岗,有关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3.企业录用驾驶人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企业统一发放。
  4.建立驾驶人安全考评制度。根据违法记录、事故记录、劳动纪律和技能测试等内容,建立驾驶人安全考评制度,将安全业绩和驾驶人收入挂钩,实施安全绩效工资。每月定期查询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并监督驾驶人接受违法行为的处理。
  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驾驶人,3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驾驶人,终生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工作。企业对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驾驶人,要强制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7天,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客运驾驶人,要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15天,对累计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和超载20%以上的客运车辆,要强制停运7天,车辆承包人和责任驾驶人要接受处罚和学习;对屡次违反交通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调离驾驶岗位。
  5.企业应建立驾驶人安全信息档案。内容包括:驾驶人的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记载驾驶人登记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交通事故、劳动纪律等。
  6.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班线客运车辆应建立驾驶人行车日志制度。行车日志中明确驾驶人姓名、驾驶车辆牌号、车辆运行线路、发班时间、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休息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和气候、道路状况等。行车日志由驾驶人填写,若行车日志与实际不相符,逃避检查、查验,运输企业应将当班驾驶人调整下车接受处理。
  7.严禁驾驶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企业应科学运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手段加强动态监管,对连续行驶4小时的驾驶人应停车休息20分钟,驾驶人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企业必须根据运行线路里程和运行时间配备足够数量的驾驶人。驾驶人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的公路。
  企业对长途客运班车(单程400公里以上)应建立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并登记。
  8.企业应建立驾驶人出车前问询、告诫制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情绪不稳定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上岗。企业应将相关部门通报的危险路段、恶劣天气等信息及时通报本企业驾驶人。
  9.建立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企业应建立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在车辆轿厢内张贴或喷涂醒目的交通违法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营运客运车辆管理
  1.企业应推行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逐步取消挂靠经营。
  2.客运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记录仪或gps等监控设备,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处理记录信息,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客运车辆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4.建立客运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制度。
  (1)客运车辆二级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并在本市一、二类大中型客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企业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和维护合同,对维护保养项目进行逐项核实,严禁擅自减少维护项目。
  (2)健全车辆例检制度。保持车辆的制动、传动和转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车辆各连接部位装置牢固可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轮胎。转向轮使用同厂牌、同规格、同层级、同花纹的轮胎,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1.6mm。客车应装备合格有效的灭火器及消防锤,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车辆熄火后能做到手动开启车门;根据行车需要(线路沿线气候特征)配备防滑链、三角木等防滑用具。
  5.客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6.严格执行客运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不得使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或自行改装车辆,严禁已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7.进站客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汽车站(场)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停班、休班的客运车辆应统一停放管理。
  8.中型中级以上及大高级客车应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客运车辆驾驶人、售票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发车前应利用客车视频播放设备和人工宣讲的方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和应急处置常识。
  9.客运车辆必须按照车辆行使证核定的载客人数载运旅客,不得超载。
  10.企业应当对每一辆客运车辆建立管理档案。每月必须对车辆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询,并监督客运驾驶人接受处理。累计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客运车辆,要强制停运。
  (五)客运站(场)的安全管理
  1.客运站(场)应当配备与核定等级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2.客运站(场)应加强对“三危品”(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的检查,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防止“三危品”进站(场)上车。
  3.客运站(场)应当和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4.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行车手续不齐、超载的车辆不得出站,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应对出站(场)客车的转向、制动、刮水器、轮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
  5.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经营资质的车辆进站(场)从事经营活动。
  6.合理安排发车时间,确保市内长途客车零点前到达目的地。
  7.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每年至少按应急预案演练一次。
  8.客运站(场)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悬挂交通安全标语,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和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录像。
  (六)企业与承包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本条所称“承包经营者”是指以各种方式经营运输企业车辆的自然人或法人。  1.企业责任
  (1)企业应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范围,切实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
  (2)企业应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3)企业根据车辆的违法行为和事故记录,对承包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承包经营资格。
  2.承包经营者责任
  (1)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服从企业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2)承包经营者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其遵章守纪,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要督促其接受处理。
  (3)承包经营者应在符合资质的维修企业按标准和规范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运行线路和停靠站(场)。
  (七)安全管理制度
  1.例会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
  2.培训与学习制度。
  (1)企业应制定驾驶人培训方案,相应制定准入培训、定期培训、特殊情况培训等计划。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应急处置及安全管理制度等。
  (2)定期安全学习制度。驾驶人和承包经营者每月不少于4小时,管理人员不少于4小时,其余职工不少于3小时。
  3.监督检查制度。
  (1)企业应安排专人每月定期上网查询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到当事人,督促其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
  (2)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不少于2次,安全科(处)每月不少于3次。
  (3)检查应结合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采取深入运行线路路检路查、跟车秘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作出相应处理并落实责任人及时整改、验收合格。
  4.运行线路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客运车辆运行线路管理方案,内容包括:运行线路名称、里程、站点、道路状况及危险路段、运行时间、气候特征,本线路车辆的运行操作注意事项等。
  5.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1)企业针对重大事故以上、车辆运行途中发生的驾驶人伤病、车辆故障、恶劣气象等危及行车安全的因素,完善应急预案,尤其要建立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与驾驶人、承包经营人之间的应急联系机制,及时处理车辆运行途中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事故结案后6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6.定期评析制度。企业应及时准确填报事故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部门。每月对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每季度评析本企业的安全工作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事故预防对策。
  7.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收入实行安全绩效考核。评为a级的全额发放安全绩效工资并给予奖励,评为b级的全额发放安全绩效工资,评为c级的扣发30%安全绩效工资,评为d级的全额扣发安全绩效工资。
  8.安全投入制度。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投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安全经费的提取可逐年提高,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八)基础管理资料
  1.安全会议记录;
  2.安全培训学习记录;
  3.安全检查记录(含路检路查、上网查询、车辆检查及相关处理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4.驾驶人安全信息档案;
  5.安全评析及事故档案;
  6.安全目标责任书档案;
  7.车辆安全管理档案;
  8.车辆行车日志台账;
  9.客运车辆运行线路管理档案(运行线路名称、里程、站点、道路状况及危险路段、运行时间、气候特征,本线路的车辆运行操作注意事项)。
  (九)安全风险防范
  1.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建立并完善风险保障机制。
  2.法人企业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14号)要求,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营运车辆应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十)安全目标考核
  1.企业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内。
  2.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5人负同等责任及以上事故3次,评估等级为d级;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6-9人负同等责任及以上事故2次,评估等级为d级;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事故,评估等级为d级。
  3.企业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每次事故扣分:(1―n/m)×责任事故分值;m为全市客运车辆总数;n为单位车辆总数。
  4.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率(超载20%、超速50%以上),扣分为:y/x×本项总分值,x为全市严重交通违法总量;y为企业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总量。
  五、安全评估
  (一)本办法作为考核我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三)由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公安、交通、安监、监察、国资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据本办法,每年对道路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安全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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