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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10 生效日期: 1993-03-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1993]35号
 
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的请示》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关于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的请示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一九九○年为一亿六千万元,一九九一年为二亿一千万元,一九九二年达四亿二千万元。新改建了南宁-北海、南宁-梧州、平果-百色等高级公路六百六十一公里;完成了七十三处城镇进出口公路建设;新建了一批汽车站、场。港口、码头的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西江航运建设一期工程已基本完成,桂平航运枢纽电站已并网发电。初步改善了我区交通基础设施的落后状况,对促进改革开放和城乡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底子薄、投入少,和全国很多省区相比,公路里程少、等级低、质量差,抗灾能力弱,汽车站、场设施落后,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客货流通的要求,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为加速建设西南出海大通道,“八五”期间,我区交通建设计划的盘子达六十七亿七千万元,按现行政策测算,最多能筹集到三十六亿三千万元,资金缺口三十亿四千万元,其中公路建设资金缺口十九亿五千万元。要解决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除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更多的补助投资和利用部分贷款外,主要依靠我区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筹集更多的交通建设资金。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参照外省的做法,可在养路费中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因此,现就在养路费中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区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养路费的同时,均应按每吨(含折合吨位)每月四十元的标准、各类摩托车每辆每月五元的标准,加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减、免征范围,合同统缴比例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在车辆缴清此项基金后,方能发给公路养路费缴讫证。 
  二、此项基金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加收。所征收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实行分帐核算,全部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22号文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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