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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26 生效日期: 1992-06-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薪发[1992] 290号
    
 
 
 
陕劳薪发[1992] 290号 
 
各地市劳动局(劳人局)、税务局、省级有关厅、局: 
  现将《陕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注意总结经验,把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搞好。 
  附件:《陕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劳薪字[1991]46号文件印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实行范围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区)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一)生产经营正常,上缴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二)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由劳动部门管理工资基金,并能正确提供核定工资基金的资料和数据。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和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不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二、挂钩的形式 
  (一)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少数企业经省劳动厅、税务局批准可实行实现税利挂钩。 
  (二)下列企业可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1.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单一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产品销售量复合挂钩。 
  2.国民经济急需发展,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实际工作量复合挂钩。 
  3.以出口创汇为主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创汇额复合挂钩。 
  4.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建安产值复合挂钩。 
  5.商业服务、物资供销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营业额复合挂钩。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其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相应的工资基数比重)不能低于50%。 
  三、工资基数的核定 
  (一)企业挂钩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及本省补充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工资性津贴以及其他国家允许进入成本的补贴和奖金。 
  (二)企业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分不包括在挂钩的工资范围内: 
  1.按国家规定由企业留利中支付给职工的各类价格补贴。 
  2.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3.超过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提取的奖金,以及自费改革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等。 
  4.劳动分红。 
  (三)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挂钩工资范围内的上年统计年报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减去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剔除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减去因隶属关系改变划出的企业职工工资;加上合理增加的部分,即:加上企业年度增加人员及职工定级在本年度的翘尾工资,上年度按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工资、津贴在本年度的翘尾部分,企业厂长(经理)在权限范围内给3%职工奖励升级的工资,隶属关系改变新划拨进的企业职工工资等。 
  四、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企业挂钩的上缴税金范围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所得税。企业挂钩的实现税利范围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利润总额。 
  (二)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按挂钩税种的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加上上年欠交的税款,减去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进行核定;挂钩的实现税利基数按上年财务决算实现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上缴数或实现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三)其他挂钩经济指标亦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五、挂钩比例的核定 
  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核定。在核定浮动比例(含量系数)时,应加强企业经济效益横向比较,要考虑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水平的不同,以同行业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综合经济效益指标的高低为依据分档确定,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一般确定在1:0.3-1:0.7之间。少数经济效益高、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大于l:0.7,但最多不得超过 1:0.75。 
  六、挂钩浮动办法 
  挂钩浮动办法,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下列办法之一。 
  (一)环比:企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均以上年实际提取数和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调整。 
  (二)定比:企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均以挂钩第一年核定数额为基准,以后年度按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两个基数的调整按政策在第一年核定的基础上进行。 
  (三)限额环比:企业当年按核定的工资基数、浮动比例和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基金,但在核定下年度两个基数时,则控制在一定限额内(按同口径计算)超过部分不再核入基数。 
  (四)挂钩浮动比例(含量系数)分档递增(减):在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一定限度内,可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含量系数)提取效益工资,超过部分适当分档提高或降低挂钩浮动比例(含量系数)。 
  各地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其它挂钩浮动办法。 
  七、考核指标 
  对挂钩企业,都要考核企业实现利润、自有资金增值保值、产品质量、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与实现税利挂钩的,还要考核上缴税金,对完不成考核指标的,每项应适当扣减新增效益工资。 
  八、工效挂钩方案的结算和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一)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及考核指标的结算按挂钩方案及有关工效挂钩财务处理规定进行。 
  (二)工资基金结算范围包括应提挂钩工资、单列工资和非挂钩工资。 
  (三)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及结余工资基金的结算(均含奖励基金)。工资基金使用额包括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以及实缴奖金税等非工资性支出。结余工资基金为当年提取工资基金(包括历年累计结余工资基金),减去当年工资基金使用额之差。 
  (四)工资同上缴税金或实现税利和实物(工作)量等复合指标挂钩的,应先进行与实物(工作)量挂钩部分新增效益工资的结算,后进行与上缴税金、实现税利挂钩部分的工资结算。在计算净上缴税金或净实现税利增长额时,应扣除实物(工作)量挂钩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在成本中开支的部分,实物(工作)量规格、标准不一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量。 
  (五)因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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